9月28日,广受关注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当天正式颁布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颁布、1996年重新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取消一孩“娃娃证”二胎需办生育证
此前,初育公民要生育孩子,必须向计生部门申请,得到“娃娃证”后,才能生育孩子。“娃娃证”一年一换,如果当年没有要孩子,下一年必须重新申请。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特色。生育第二个子女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妊娠前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
十余种情况可申请再生
新《条例》保持了生二孩和再生一个子女的十余种特殊情况。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再育的须年满30周岁以上。
新条例21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新条例22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方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新条例23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晚婚 夫妻增婚假14天
晚育 妻子增产假60天丈夫7天护理假
新条例第24条规定: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新《条例》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力度。
对于男女双方晚婚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初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新《条例》还增加一条: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并不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新《条例》确保将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落到实处,明确列支渠道。除每月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政策不变外,考虑到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同时考虑到一些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好,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把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改为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违规生育子女征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规范了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
原来的《条例》对计划外生育行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即超生费,超生费是个绝对数目。符合规定生育二孩的,也要收取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对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收取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
新《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体现了区别对待原则,确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基数,是弹性的。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数额确定是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对高收入家庭,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6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方式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
婚外生育,重罚!
新《条例》考虑了婚外生育的各种行为情形、危害后果和主观恶性,对婚外违法生育的,加大行政征收的数额,以有效遏止其违法生育行为。
婚外生育划分为两款,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和“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两类。
对“婚外生育”行为的处罚以“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基数的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报记者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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