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28日讯 万众瞩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今天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我省的第一部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于1988年颁布,1996年进行了修改。去年9月,立足新形势,我省开始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直到今年9月28日,这部新法规一直在激烈的讨论和修改中完善。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保持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突出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明确了奖励资金的列支渠道,调整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规范了管理服务行为,强化了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确立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山东特色。
(玉泰 吉顺)
解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政策有微调
新《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并且要经过批准;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哪些人可生第二个子女
新《条例》规定,只有具备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并且经过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经患有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或者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为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只生育了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并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要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并且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具备条件者还要由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奖励政策增加了
新《条例》增加了对晚婚晚育者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条款: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且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核实,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姜玉泰 郭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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