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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勒令罪犯投案自首最后期限10月31日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30日02:52 信息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刘妍 通讯员 李军 何剑飞)为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稳定,迎接党的十六大召开,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通告要求,凡是实施

  ●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犯罪,

  ●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

  ●盗窃、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犯罪,

  ●聚众赌博犯罪,

  ●操纵或为上述犯罪提供保护的犯罪分子,

  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犯罪活动,并在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2年10月31日前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投案自首的从轻处罚

  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作案的,司法机关将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窝藏包庇的追究责任

  严禁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包庇、藏匿涉嫌犯罪人员。涉嫌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涉嫌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纵容涉嫌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对监狱服刑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减刑、假释,对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奖励、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通告号召全省人民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活动以及实施各类刑事犯罪的在逃犯。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予以严格保密。

  群众举报电话

  省严打整治办公室 83111666

  省公安厅 83830739

  省高级人民法院 85110847

  省人民检察院 87362000

  87118666

  省司法厅 86350676 86351143

  全省各地举报电话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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