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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无权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30日03: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当下的处境非常尴尬,这不仅因为它是我省第一个“吃螃蟹”者,还因为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条 文,它要想帮助业主维护受损权益,根本就找不着北。一、“生于忧患”的业主委员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 8月,但筹备工作早在2000年10月份就开始了。之所以花了10个多月的时间,据该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之一的郭先生说 ,是因为各方阻挠,使他们费尽了周折。金湖新村是于1992年底,由当时的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1999年2月重新注 册为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和合肥市常青经济开发公司(1992年
8月变更为合肥常青企业集团公司)出资成立 的“合肥兴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1996年前后开始有业主陆续入住。就在小区交付使用之际,1996年9月,开发 商兴泰房地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开发商走后,我们发现留下了很多后遗症。按照当初的规划,小区内应有车库、自行车 棚、幼儿园、活动中心等,但我们住到现在,也没有看到这些设施的影子。”郭先生告诉记者。问题还不止这些。据小区业主 反映,由于没有自行车棚,没有专人看管,几乎家家都丢过自行车,“最多的一家掉过8辆”;有多户业主家被小偷光顾过;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曾经有一辆汽车停在小区内,第二天早上轮胎竟不翼而飞……真正让业主们感到愤怒的是两笔费用,现 在,这两笔费用同样“不翼而飞”了。按照1998年10月1日起出台的《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的0.6%~1%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住 宅区公用设施专项费”。这笔“公用设施专项费”,业主们现在不知其身在何处。另一笔费用是“住宅区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 ”。按照《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这笔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按建筑面积向购房者代收……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 未按规定代收公共部位维护费,则该部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这笔“公共部位维护费”现在同样不知所终。找不到这 两笔费用,业主们意识到:今后小区内道路、水电气、通讯、路灯等出问题,他们没钱修;小区内树木、花草、绿地、围墙、 环卫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他们也没钱投入;甚至上下水堵塞、屋顶漏水、墙体开裂,他们也只能望而兴叹,或者干脆自己 再掏一回钱。由于金湖新村小区内存在着诸多问题,成立业主委员会便成了业主们“十万火急”的大事。“2001年8月, 业主们突破重重阻力,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到合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备了案。”郭主任说。二、无资格当被告金湖新村 业主委员会一成立,就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按照《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安徽省的相关规定,兴建的住宅小区经综合 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到市物业办申报,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提供住宅区工程建设相关资料;无偿提供规划的幼儿 园、活动中心、自行车库、值班房、停车场(库)等配套公用设施;提供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移交住宅区公用设 施专项费用、房屋公共部位维护费。对于这些本应由开发商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多次与安徽省信托投资 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常青企业集团公司交涉,但毫无结果。2002年4月5日,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开发商告上 法庭,要求他们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履行下列义务:1.提供住宅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地下管网竣工图和其他有关资料;2.按原规划提供配套公用设施;3.提供33.7万元公用设施专项费;4.提供23.5 万元公共部位维护费;5.提供8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6.以建造成本价提供125平方米商业用房……然而,令业主们 始料未及的是,法院于4月11日做出了一纸裁定,称:起诉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备其他组织的条件, 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而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金湖新村一位住户说:“法院裁定一下来,大伙儿都懵了,都弄不 明白为什么不受理。”一位熟悉法律的住户说:“如果我们单个或集体去起诉,法院当然会受理,问题是实际操作起来非常困 难。再说,我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不就是帮我们解决困难的吗?”该业主委员会的一位成员说:“我们业主委员会是按法定程序 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并报市物业办备案,代表小区内全体业主依据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等履行职责,怎么 会连最起码的法律地位都没有呢?”2002年4月15日,业主委员会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民事裁定,对业 主委员会的起诉予以立案审理。省高院会不会受理此案?成了一个短时间内悬而未决的谜。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表 示:“省高院会不会受理此案还很难说,但省高院有关人士对此案表示了极大的兴趣,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我省 此前尚无相关案例可以借鉴。”2002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做 出相关司法解释。三、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在哪?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案能否受理已经远远超出了其本身的权利之争,并有可 能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市乃至我省小区业主委员会命运走向的“参照系”。因此,各方对此案进展深为关注。合肥市房地产 管理局何红岩副局长,同时又是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着辖区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金湖新村一案的 起伏他一直看在眼里,并认为此案“极具代表性”,但却又无可奈何。他说:“业主委员会属非社团法人,属于小区业主的自 治组织。考虑到此类组织如果都到民政部门登记才有法律主体地位,将会极大地增加民政部门的工作量等因素,因此,业主委 员会现在都由自己成立,然后报物业办备案。但现在来看,是否到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却成了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 格的评判标准之一。”记者从市物业办了解到,尽管合肥市自1995年起便正式开始实施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办法,但到目前 为止,开发商基本未向业主移交物业管理。合肥市现有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小区约一百五六十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 50多家,仅占1/3左右;在100多家2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更是寥寥无几。何副局长表示,目前 存在于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主要原因是有些开发商将很多问题遗留给了物业公司,或者是物业公司 自身存在问题。“法律虽然不可能解决所有细节问题,但首先得有法。若没有相关法律,业主委员会只具形式,业主的利益无 法得到保障。”何红岩副局长不无忧虑地表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的代理律师认为,该业主委员会依法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由主任、副主任和五名成员组成,并经市物业办登记备案,成立合法,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小区建设资料、 公共部位维护费和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移交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和使用,公用设施专项费使用权也在业主委员会,此外, 开发商还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商业用房,产权属业主委员会,这些都是业主委员会的财产。因此,业主委员会应当具有法律主体 地位。该律师进一步解释说:“从房地产业的特殊性来看,开发商不能将相关资料、费用及用房直接移交给每一个业主,物业 公司也不可能同每一个住户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是上述问题得到解决的唯一办法。业主委员会独立的主体地 位不能够被忽视,否则,开发商建成小区后将无法移交,物业公司违约或侵害业主权益,业主寻求司法保护也将出现困难。”

  虽然业主委员会作为民事主体提起诉讼在我省还不多见,但在我国其他地方却有先例可循。上海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向其交纳维修基金,最终得到法院支持而胜诉。那么,金湖新村的业主们有没有这样的幸运呢? 其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最终能否得到确认呢?让我们拭目以待。也许我们会等到省高院的受理通知书,也许会等到最高人民 法院的一纸司法解释,如果这些都没有,那我们只好耐心等待千呼万唤始未出的《物业管理条例》。□文/本报记者祁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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