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施行。昨天上午记者采访省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了解到,新条例将对有严重违法生育行为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比例与实际收入水平建立联系,加大处罚力度。对比此前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更加细致可行。
变化一:
费用征收
更加合理
省计生委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指出,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是新颁布实施的条例带来的一项重大变化。
1996年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征收固定数额的计划外生育费。例如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计划生育费。固定数额征收一方面因人均收入的增多而相对变少,另一方面对于高收入人群缺乏必要的约束力。
新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金额与人均纯收入基数和个人收入建立关联,对于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节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两种有婚外等严重违法生育等行为的高收入者,根据情况按照年实际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
变化二:
“票款分离”
建立制约机制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与以往一项重大的区别是,当事人不再将征收费用交给征收部门,而改为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省计生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这样征收体现了“票款分离”的原则,实现决定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相互制约,杜绝征收过程中截留、克扣、挪用和贪污行为发生。
变化三:
婚前生子
设置预警机制
先前法规对于未婚生育子女的现象,采取对男女双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办法,新条例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设立预先警醒机制,不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不按条例规定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应用预先警醒机制,按照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变化四:
重罚两种
婚外生育
除婚前生育子女外,婚外生育还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孩子。
这两种情况违规严重,按人均基数征收抚养费对高收入者缺乏制约力。条例规定:其年实际收入高于根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制定的基数,便要按照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年实际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年实际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年实际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年实际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变化五:
生育三胎
加倍收社会抚养费
1996年修订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但对于制度性的制约方式,缺乏明确规定,新条例指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另外,“对于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关负责同志指出,新条例体现了对危害后果和主观恶性等因素的重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影响恶劣,因此从重征收抚养费。
变化六:
奖励独生
子女家庭
晚婚婚假增加14天,女方晚育产假增加60天与以往基本相同,新条例对晚婚晚育者的奖励政策的重大变化在于男方获得护理假7天。
新条例规定,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本人申请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新条例明确提出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另外,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变化七:
免费登记
取代头胎娃娃票
新条例实施前的生育证制度给一胎生育者平添诸多麻烦:生育证一年一换,如果当年没有要孩子,下一年必须重新申请。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取代了一胎娃娃票管理,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特色。
同时,生育第二个子女仍实行生育证制度,妊娠前夫妻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自收到申请材料10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符合条例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三到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变化八:
14种情况
可申请再生
新条例延续了许可特殊符合规定情况生二孩和再生一个子女的规定。
新条例21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新条例22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方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新条例23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夫妻双方在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本报记者 高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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