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29日讯(记者 李艳)昨天,《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规定》由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该规定明确指出:凡是对我省老百姓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性法规,从11月1日起,都将进行立法听证,公民可报名参加,并可陈述观点。
《规定》指出,立法听证机构,可以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立法听证的地方性法规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事项;审议意见 分歧较大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依据的事实情况比较复杂的事项;其他需要举行立法听证会的事项。
《规定》还就新闻单位的报道权利制定相关条文,其第四条指出,立法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规定》指出,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立法听证会2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立法听证会的有关事项。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报名参加立法听证会。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听证机构应当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中确定陈述人。听证机构应当按照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和邀请陈述人。
《规定》还明确指出,公开举行的立法听证会允许旁听。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可以在举行立法听证会7日前向听证机构提出旁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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