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30日电(记者陈毛弟 潘清) 法院对债权纠纷的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却一时无力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怎么办?如今在上海,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随时依据这种墨绿色封面的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需再支付执行案件受理费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分为一年或6个月 。即使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会导致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权利的丧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长禄介绍说,《债权申请执行凭证》的实质意义在于延长暂无执行条件的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通过法定程序保全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执行。
据悉,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债权可依据规定继承或经法院同意进行转让,但不可以抵押、质押或作其它担保,不作为有价证券使用。
去年4月,上海在两家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债权凭证制度,此后逐步在各级法院全面推开。
上海法院发放《债券申请执行凭证》遵循自愿、有限和规范原则。到目前为止,全市各级法院共发放债券申请执行凭证938份,涉及执行案件标的额高达15·4亿元。申领“凭证”的主要是上海各大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及个别境外企业。
去年4月,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浦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鸿安实业总公司动迁补偿纠纷一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两被告应支付原告人民币2600多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通过法院的执行,两被告偿还了部分债权计人民币1300万元,但由于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恶劣,当时已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申请人的剩余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兑现。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随即向一中院申领了债权凭证。去年8月,金外滩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之一上海浦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浦东新区土地资产管理中心有应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便持债权凭证向一中院申请执行。一中院迅即帮助债权人执行到位人民币162万余元,并对其剩余债权在其债权凭证上作了变更登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长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推出《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制度不仅进一步提高了执行效率、降低了执行成本,使长期以来居高不下的执行中止率得到了控制,还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意识。同时其使用程序简便灵活,通过各项配套、监控措施的实施,在时效上和请求权利上给予了申请人以更充分的保护。已申领“凭证”的债权人也对法院推出的这一新制度表示满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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