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綦伟 通讯员周娟)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个体客运车上、致13名旅客伤亡的一宗特大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新云、李井成、赵仕廷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恐吓无效法院审理查明,徐新云(博罗县人)从2001年6月起驾驶粤P00368客车在博罗县长宁镇至深圳市之间做客运生意。2002年春节后,徐发现粤B35564的客车(价值280767·5元 )也在走同样的路线,抢走他不少生意,为此怀恨在心,就想恐吓该车车主。3月2日,徐利用自己学到的无线电知识,自制了一套定时点火装置。将该装置与一装满汽油的胶罐捆绑在一起放进一旅行袋中,然后提着该旅行袋在惠州市惠城区人人乐商场门口坐上开往深圳方向的粤B35564客车。车到深圳市龙岗区时,徐新云将该旅行袋留在车上后下车。因徐当时只是想恐吓该车车主,所以未将该定时点火装置的导线连接,该旅行袋后被车主发现丢在路边。
决定烧车第二天,徐新云发现该车仍在行驶,知道恐吓没有起到作用,决定再制作一套放火装置烧车。3月4日上午,徐新云带着定时点火装置找到朋友李井成(四川省叙永县人)帮忙,李表示同意。徐告诉李井成使用方法。当时李井成的老乡赵仕廷(四川省叙永县人)也在旁观看。之后,李井成叫上赵仕廷与徐一起去到博罗县响水镇等候上车。
13人伤亡3人到了响水,当粤B35564客车到响水后,赵仕廷提着旅行袋和李井成分开几十米先后上车。当车行至惠城区惠博收费站时,李告诉赵他将在前面下车,让赵后下车,并告诉赵下车时要将旅行袋中的定时器拧好,将导线连接后再将旅行袋放在座位底下。下午3时50分,当粤B35564客车行至惠州市惠城区师范立交桥三环路通往深圳方向与惠深高速专用道交会的路口遇红灯停车时,该套装置被点燃,引起车内大火,致使乘坐该车的曾某、刘某、陈某、王某、罗某、
林某等6人被当场烧死;乘客唐某被严重烧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1日死亡;事件中还有6人被烧成轻伤。粤B35564客车被烧致报废。一审宣判后,3被告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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