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洁)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条例规定,人才可以租赁或转让。
《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人才所属单位可以进行人才出租或者转让,并从中取得合理的收益或者回报”。“租赁或者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者转让人才的人格和意愿,并有其本人的书面同意”。
据有关人士讲,人才实行租赁,既能解决一些单位人才一时相互余缺的问题,又能充分发挥相关人才的作用,可以收到一举三赢的良好效果。这种做法,实际上在我省一些部门或单位早已自发实行,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就会使这一人才流动的形式更加有法可依,更加有序。
据专家介绍,在立法上规定人才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既能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又能使原培养人才的单位获得合理的回报和补偿,这符合人才在市场流动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也是避免人才白白流失的一种防护措施。随着我国人才政策的放宽、我国加入WTO,实行人才租赁与转让已是势在必行。
《条例》明确规定,“人才租赁”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劳动人事关系不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将人才有偿外派至人才承租单位工作的行为;“人才转让”是指人才所属单位与人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将其有偿转让至人才受让单位的行为。”
《条例》中还出现了“寻聘”这一新概念。与一般的“招聘”不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才寻聘,是指通过委托专门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不公开发布招聘住处或者简章,而是采取个别寻访物色、沟通等方式,为寻求特需人才的单位提供合格人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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