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认为商场应给予一定赔偿,但商场称无看管义务拒绝本报讯(记者陈文定)在商场购物的时候,因为试衣间里没
有可以放包的地方,遂请服务员小姐帮忙照看,由于小姐一时疏忽,顾客的皮包不翼而飞,顾客要求商场给予一定的赔偿,但
商场一直以“无看管义务”予以拒绝。日前,市民王先生向本报投诉称,他对该商场的解释表示不满。顾客购物丢包未获赔偿
9月8日中午12时左右,王先生来到华强北某商场购物。当他拿着衣服欲到试衣间试衣时,发现没有可以放包的地
方。王先生想到自己包里有手机、手机电池和近5000元的餐饮发票,于是就请售货员小姐帮忙照看一下,售货员小姐欣然
同意了。王称,当他拿着衣服出来准备付款时,却发现包已经不在了,而当时那位售货员小姐正在埋头开票。王先生称,事发
后,他当即报了案,9月11日下午,商场明确答复他,不会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如果一定要追究责任,唯一能做的就是按照
有关规定对这位售货员做出相关处罚。商场并无看管义务该商场负责处理此事的一位经理答复称,商场有明文规定,顾客包里
的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不能叫商场工作人员帮忙照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商场虽然有义务维护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但没有责任帮助顾客保管物品,这位经理认为,王先生声称的损失数量并没有办法认定,现在只有他一个人的片面之词,商场
不可能蒙受这种“不白之冤”。律师商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究竟王先生的责任应该怎么划分,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市广和律师
事务所的龙厚平律师。他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部分规定和现行法理上的一些通说,商场在和顾客建立买卖关系的
同时,也有相应的附随义务,其中包括物品的适当保管存放、保护顾客的人生安全、提醒顾客注意等相关内容。这就是说,王
先生要求商场承担责任是有一定的道理。但同时又必须看到,这种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因为财产损失的关键在于盗窃,损
失的数额在案发后确实无法认定,小姐和王先生的口头承诺也并不是正式的合同,因此商场没有承担顾客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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