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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副厅长:广东律师收费有望明码标价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02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省司法厅将按合理性原则,综合考虑省内各地的经济水平,制定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撰文/本报记者黄熹□漫画/方唐□摄影/侯恕望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师协会会长黄武在一个会议上透露,省司法厅有意借目前正开展的全省律师队伍大 整顿之东风,与省物价局一起研究制定出一个广东省律师服
务收费的暂行规定。

  律师收费一直是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本版曾发表《广州律师收费面面观》一文,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那么, 群众及律师界对有关部门拟制定律师收费标准一事有何看法呢?律师收费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呢?标准出台后,广东省律师服务 可能会采取什么样的收费方式呢?收费标准大致如何呢?

  律师:有标准好过没标准

  国内部分省市已制定出各自的收费标准

  图:律师收费成了咨询要点。

  在广东,除了深圳已出台律师收费标准外,其他地区乃至全省均无一个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本版发表《广州律师收 费面面观》一文后,不少打过官司的群众打电话来报怨:律师收费真是没个谱!

  广州的王女士说,她为自己打离婚官司找过几家律师所咨询律师收费标准,有的报价至少5000元,有的开出1万 元的高价,有一位从外地来穗不久的年轻律师要价最低,才3000元。如此高低不一的收费令她无所适从。她曾致电律师管 理部门,咨询究竟怎么样的收费才算合理?律管部门也无法给她一个明确的答案。王女士说,一些打过官司的朋友均有同感, 觉得律师收费如同“雾里看花”,希望政府能早日出台一个收费标准。

  省内大多数律师对政府部门主持制定一个收费标准的做法表示理解和支持。一家部级文明所的主任说,在市场经济比 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如美国,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律师收费标准的,收费多少由市场决定,由客户与律师协商决定。但在中国, 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在这种条件下,“有标准好过没标准”,有标准无论是对客户还是对律师来说都有利。他说,现在 因为没有标准,有时律师也感到苦恼。他接触过一些国企,在协商收费时,国企的人员居然拿出1991年司法部等三部局制 定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那是十年前的标准,1997年就废止了,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已废止)。如果按那个标准 收费,一件案只能收几十块最多百来块钱,那我们律师都去喝西北风了!”他还说,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制定一个 全国性的标准是不切实际的,不过各省可以根据本省的实际来制定标准。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上海、福建、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宁夏、湖北等八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律师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有高低关键要合理

  这一观点得到了律师界的普遍认同

  普通百姓觉得律师收费没个谱,有的发出了“同一单官司,不同律师收费一个天上一个地下”的慨叹。可律师界普遍 觉得,收费有高低,这很正常嘛!

  广州金鹏律师所肖胜方律师曾专门给本报发来传真,他觉得目前社会上对律师收费问题的许多看法有失偏颇。“一个 刚出道的律师与一个资深律师所提供的服务肯定是不同的,服务的效果很可能也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的律师收取不同的律师 费,何以为奇?”他还说律师收费有高低,全球各国、各地区均如此。在香港,律师收费最高每小时3500港元,最低每小 时700港元;在美国,律师收费的“行价”,高的每小时收500美元,低的每小时收75美元。

  肖胜方律师认为,其实百姓不应该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律师收费高低不一,而应该是律师收费是否合理,也就是说: 你提供的服务、你付出的劳动是否对得起我付给你的律师费?

  “合理性乃律师收费的首要原则”,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一观点得到了广州律师界的普遍赞同,律管部门也表示认 可。

  怎样收费才算合理?广东省不妨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

  据行内人士分析,合理性原则会成为政府部门制定全省标准的主要依据。那么,怎样收费才算合理呢?

  美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规定律师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并规定了如何确定收费合理性的七种因素。参考境内 外的经验,合理性原则最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服务的差异性决定收费的差异性。案件的难易程度、案件的标的大小、律师的资历和水平,是决定律师收费高低 的首要因素。

  二是不同类地区收费的差异性,也就是收费应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适应。据内部人士透露,在广东省的标准中可能会 依据省内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分类收费:珠三角发达地区,粤东、粤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如一些山区县各有标准。发达地 区的收费高些,欠发达地区低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少律师提议,广东在制定全省标准时不妨借鉴其他已出台标准的省市的某些成功做法:

  ——每项服务的收费标准均设最高价和最低价。设最高价是为了避免过高收费,设最低价是为了防止个别律师为揽案 源不惜“降价以求”,搞恶性竞争。

  ——同一项服务的收费需拉开档次。以深圳的标准为例,办理一件刑事案件,侦查阶段2000元至1万元,起诉阶 段2500元至1.2万元,一审案件3000元至1.5万元,最高价是最低价的5倍左右。

  ——复杂疑难且影响重大的案件,允许在协商的基础上突破标准上限收费。辽宁、吉林、福建、山东均作了这样的规 定,其中辽宁、山东还进一步明确规定这种协商收费不得超过标准上限的5倍。

  担心律师办案时有意拖延时间百姓不太接受计时收费

  律师收费成了咨询重点《中国青年报》在报道上海出台律师收费标准、规定律师计时收费每小时不超过3000元时 ,用了一句非常精辟的话:“你准备拜访律师吗?请带上秒表。”

  在境外,律师计时收费非常普遍,甚至成为计费的最主要方式。可是在中国,计时收费对于普通百姓及大多数国内企 业来说,有些令人难以接受。上海曾发生一起律师1小时收费1000元引发的官司,新闻界称之为“天价官司”,不过最后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律师如此收费有理。

  记者与多位非法律界的朋友聊起律师计时收费的话题时,他们很一致地认为:要请律师,我才不会选择计时收费呢! 有的说一旦选择计时收费,担心律师故意拖延时间以求拿到更多的律师费。还有一位朋友问得更绝:我去律师楼咨询,律师会 不会故意慢条斯理地,说起话来语速极慢极慢的呢?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广东,计时收费早已存在,但是会选择计时收费的当事人非常之少,主要是一些外企的人,他们 早就习惯了这种方式;还有一些国内公司在做上市时也会选择这种方式。一位资深律师是几家外企的法律顾问,他认为计时收 费很合理也很科学,每次接业务他首先会向客户提供一份计划书,写明完成业务大概需要多少个工作小时,每小时收多少钱。 一般来说,计划时间与实际完成时间相差无几。“能接受计时收费的大多是外企,能接外企业务的大多是资深律师。他不会因 小失大乱收费,砸了自己的招牌”。

  计时收费制将执行这样的“行规”律师出差时间折半计算

  广东省司法厅黄武副厅长透露,计时收费将会写入全省标准中,其他的计费方式还有计件收费(如楼宇按揭)、按标 的收费(根据案件标的大小,分段按一定比例收费)等等。至于采取哪种计费方式,当事人可与律师协商。

  当记者表示担心某些律师在计时收费过程中不顾职业道德“报大数”多收费时,黄武说,全省标准出台后,律管部门 自然会加强监督,一旦发现有律师“报大数”多收费,一定严加查处。

  目前计时收费的“行价”如何呢?有四个省市已出台相关标准,四地高低不等。按1小时计,湖北,50至1000 元;辽宁,不得超过500元;上海,不得超过3000元;深圳,不得少于500元,没有设最高限价。

  广州律师对收费问题大都讳莫如深,记者经多方艰难“打探”,了解到广州的“行情”大致如此:计时收费最低的是 给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至少1个小时500元,以半小时为单位计费;最高的是做上市,可达到每小时2000元以 上。

  广州一位大律师曾与香港同行一起做境内某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法律事务,他的酬金是每小时2300港元,香港同行 则能拿到每小时2800港元。当然,能够这样收费的大律师,为数极少。

  据了解,计时收费一般实行这样的计时“行规”:1倍、2倍和1/2倍。办理种种法律事务,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出席法庭、仲裁庭,按实际出庭时间的两倍计算;为办理法律事务花费在旅途中的时间,只按1/2计算。比如一位广州律 师出差到汕头办案,坐大巴6个小时,按3个小时计费。

  多家律师所的律师表示不应一棍打死风险代理

  风险代理是国外流行的一种计费方式。据了解,广东省律管部门对风险代理可以说是“没什么好印象”,原因是很多 宗对律师业的投诉都涉及风险代理,还发生过风险代理中的当事人状告律师行的官司。

  何谓风险代理呢?它指的是对于一些难度大、案情复杂而胜算难料的案件,律师和当事人签定风险代理合同,官司一 旦胜诉,律师费相当可观,超出一般律师收费的标准,但同时律师也要承担败诉后分文不得的风险。

  采访中,多家律师所的律师表示,对风险代理不应“一棍子打死”,风险代理的存在必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实, 风险代理的数量极少,每个所承办的案件中采用风险代理收费的不会超过1%。为什么少呢?律师也不想用风险代理啊!一位 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风险代理都是当事人自己提出来的,律师不会自己提出用风险代理,因为它风险太大,他们所曾做过 一件,最后官司输掉了,光帮当事人交诉讼费,所里就白白赔了十几万元。

  据了解,要求风险代理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特困群众,一般打的是工伤赔偿或交通事故赔偿官司,可他们往 往连验伤费、诉讼费都交不起;一类是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他们希望律师帮他们收回债权来启动生产、补发工人工资,一般 也是交不起诉讼费、执行费。“因为没办法,这两类当事人只能要求风险代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风险代理,没有律师 的介入,正义很可能就无法伸张,打工仔无法拿回应得的赔偿款,困难企业因拿不回债权而只能‘等死’。”一位律师如是说 。

  不少律师表示,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允许风险代理继续存在,一方面加强监督,严惩风险代理中的昧着良心坑害特困当 事人的“黑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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