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7日电据法制日报报道,为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安徽省日前出台了《安徽省重大、特大
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不作处置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该办法确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
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而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是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事故的隐患。
该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整治,防范重大、特大安全
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治或者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对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隐瞒
不报的;接到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使用决定通知而未停产、停业整治或停止使用的,省政府将对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单位
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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