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下有些省、市、县都设立了所谓“廉政账户”。凡交入了“581”(“581”意为我不要)廉政账户的,都应
视为拒礼拒贿。所以有些腐败官员一看到“火”快烧到身上,便立即把贿款存到“581”廉政账户上去,受贿的罪名,也就
无疾而终。所以不少受贿犯罪分子,看到情况不妙时,都乐于躲到这个防空洞里去。
日前羊城晚报报道《中国廉政账户第一案》,可以说是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极为生动 的例子。
前年,锦州海关破获了一起案值2000万元的走私大案。许多个案犯都给判刑了,唯独有个与这些走私分子密切联
系的锦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金戈,曾利用职务帮助一主犯取保候审,并获得了10万元贿款。后来,由于案情爆发,他
才被迫把10万元贿款(从接受贿款到存入廉政账户前后已事隔半年了)存入“581”去。由此足以说明,金戈存入“58
1”是被迫的,是为了掩护自己受贿罪行的。故此他已被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认定受贿罪成立,判刑10年。判得好!判得有理
!可是,金戈不服上诉。律师为他辩护说:锦州市纪委、市监察局于去年曾作出规定:凡是存入廉政账户的,一律视为拒贿。
因此他认为金戈存入“581”的10万元,不应作贿款看待,即使金戈缴入廉政账户的是个人收贿款,纪检部门也曾许诺为
拒贿,所以金戈不构成犯罪。
这个说法看似有理。但这仅仅是当地纪监部门的意见,同全国法律不相统一。而凡是与我国统一法律相违反的,都应
一律作废。因此,对金戈的受贿性质与判刑,是理所当然的。否则,便无异给犯罪分子开了个防空洞。
从上述这一例,廉政账户是好是坏,已昭然若揭,无须多言了。
作者:微音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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