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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 摩托满8年不报废罚两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09日01:48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李谱春)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不报废将被罚款2000元。记者昨天获悉,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将从11月1日起施行,现已开始办理报废手续。

  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登记未满8年,但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登记未满8年,但排放污染物超过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其中,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
经检验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使用年限内的摩托车,每四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报废。

  驾驶报废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转借报废摩托车号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据悉,此举是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摩托车报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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