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实
宋君华
“十一”黄金周期间,故宫博物院把入口分为“外宾入口”、“团体入口”和普通入口,导致游览高峰时国内散客入口处拥堵不堪,而“外宾入口”处的外宾们却往往“胜似闲 庭信步”。不少旅客对此表示很不理解。(10月5日《北京青年报》)
我以为,故宫博物院“分门进院”的做法虽有其优点,如由于语言、习惯等因素而给予外宾特殊的提示等。但是,如此管理的合法性令人生疑。
我们知道,游客同故宫博物院之间其实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自游客购票起,双方即成立了一个服务合同,游客付费购票依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故宫博物院为游客提供方便、安全、公平的景点观赏服务来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从报道的情况看,中外游客的票额是一样的,可是,中外游客在进院时享有的服务却是天壤之别。据记者的抽样调查结果,半小时内普通入口处的游客流量约为1500人,而从“外宾入口”入院的共有100人左右,真可谓一边国人排队,一边外宾信步。这其实侵害了游客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然中外游客的票额一样,也即尽了同样的义务,那么,他们作为消费者的地位不应该有什么区别。作为经营者,故宫博物院应当向他们提供相应的平等服务。退一步说,即使是出于尊重外宾的目的而向他们提供特殊的优惠服务,也应在向国内游客提供符合公平交易条件服务的基础之上实行。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故宫博物院为了尊重外宾而无视国内游客应得利益,侵害了国内游客平等、合理的消费权利。
此外,报道说,“外宾入口”还并非只向外国游客提供,事实上租用录音导游机和租用导游并享受跟随录像服务的游客也可以从“外宾入口”进入故宫。这更有违法嫌疑。我们知道,如果游客享用了故宫博物院的附加服务(导游、导游机以及录像),那么,该院所获得的利润也就会增加。如此看来,一些游客和故宫博物院之间其实是成立了一个附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游客享用了附加服务,那故宫博物院便让游客从“外宾入口”方便进入,这实际上是故宫博物院的一个义务转嫁合同。一般来说,让游客们能方便进入景点是故宫博物院应尽的约定义务之一。它本应当切实履行合同,承担自己的义务。可是,它却拿自己本应承担的义务作为附加条件来“迫使”游客享用附加服务。这其实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合同也应因其附加条件不当而归于无效。值得注意的是,眼下采取这种转嫁义务、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做法的远不止故宫博物院这一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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