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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反腐狂人”遭质疑:猝死并不“蹊跷”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09日18:04 人民网

  人民网海南视窗10月8日消息:

  今天,《海南特区报》、《商旅报》都在重要位置刊登了长篇特稿,对南方周末《"反腐狂人"的梦想与悲怆》一文进行尖锐反驳,现转载如下:

  1、海南“反腐狂人”惊动全国

  8月29日,《南方周末》一篇题为《“反腐狂人”的梦想与悲怆》(以下简称《反》文)的文章,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文章披露了海南商人何海生像疯子一样反腐的“感人故事”,大意是:何海生和梁某打了三个官司都不顺,是因为法院里有一个能左右他官司的腐败关系网,而梁某正是因为投靠该关系网才得益。于是,何海生开始几近疯狂地大量检举所谓法院里的腐败分子,他的怡昌公司一度也成了“反腐中心”,直到将海口中院的执行法官马春龙、海南高院原执行庭庭长马升等人拉下马。可就在这紧要关头,这个“反腐狂人”却蹊跷地死去,“使海南反司法腐败的进程在一段时间内陷入停滞”。

  此文一出,全国震惊,各网站、报纸迅速转载,随即引发了不明真相的广大读者和网民对海南法院十分严重的负面评论,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甚至乘机在网上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进行大肆攻击。海南法院的广大干警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指责。

  粗看起来,《反》文慷慨激昂,极能蛊惑人。但是细细阅读,却发现许多问题和漏洞:既然何海生的死有120全程出诊,并开具了死亡诊断书,怎么能说是蹊跷地死去,怀疑有其它原因呢?何海生涉及的三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何写得模模糊糊让人看不懂?梁某何许人也,怎么会去和何海生争夺财产呢?何海生到底是什么人,他身为商人却象“疯子”一样反腐败,难道真的只是为了“维护共和国的利益”,为了“巨大的荣誉感和使命感”吗?更令记者吃惊的是,文章通篇写的都是海南各级法院的人或事,不负责任地大量点名法院和法官,披露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案情,但是作者却没有采访过海南各级法院,甚至连被批评对象都没有采访到,文章见报前也未经海南法院或海南纪委等部门核实。

  鉴于《反》文许多内容失实,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海南省高院于9月12日向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发出公函,提出强烈意见(公函全文见下)。

  为了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记者连日来进行了深入采访。

  2、“反腐狂人”“蹊跷”地死了?

  “何海生的死一点也不奇怪”,医生说。

  2002年6月25日凌晨5时30分,何海生在家里突然胸闷气促,海口市人民医院120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何家进行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海口市人民医院开出死亡通知书,通知书死亡诊断一栏上清楚地写着——猝死。

  海口市人民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心血管内科专家介绍,这种猝死常发生在有高血压和心脏病病史的病人中,尤其是有冠状动脉硬化导致心脏供血不足的病人,在劳累的情况下极易诱发心肌梗塞而猝死,这种病人在临床上并不少见,死亡一点也不奇怪。

  何海生的母亲傅崇慧说:“在何海生死亡10天前,曾接到儿子的电话,儿子说他最近感到胸口发闷,到海医附院看病被检出有心脏冠状动脉硬化(冠心病)。

  “儿子当时还问我得了这个病该注意些什么?我就对他说,像你这个年纪得了这个病要注意休息,不能太激动。因为太胖,这种病在你这个年龄段是很容易有生命危险的。”

  然而《反》文中却说“何海生蹊跷地死去”、“对于他的死因,公开的说法是劳累过度,更多人怀疑有其他原因”。其实,如果何的家属对何海生的死亡原因有怀疑,完全可以申请验尸,但当时何海生的家人却没有一个提出。《反》文做这种毫无根据的揣测,显然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3、“反腐狂人”与3个女人育有4女1子

  何海生与蒙某于1974年结婚,1994年离婚(离婚档案在何死后,被何的公司职员杨某与离婚登记地的干部黄某毁灭),生有二女一子。后来蒙某到加拿大定居。从1990年开始,何海生与原系海口市国土局干部的梁某同居,并于1996年2月生育一女。1997年1月,何海生又与他人结婚,同年9月生育一女。令人不解的是,与何海生已经离婚四年的蒙某却在1998年在加拿大为何海生生育了一个男孩。也正是这个男孩,让何母更加喜欢蒙某。

  何母傅崇慧并不承认何与蒙某离过婚。她说:“梁某等人只是何的同居女友而已。海生有过很多的同居女友。”谈话间,何母一点也不掩饰对儿子原配妻子的喜爱和对儿子频繁更换的同居女友的厌恶。何母说,由于原配妻子没有生下一个男孩,她也曾希望儿子的那些同居女友能为何家生下一个男丁。最终这个任务还是原配妻子在离婚四年后替何家完成了。

  据了解,何海生1952年出生于海南琼海。1980年至1985年曾任海南通什市(现五指山市)友谊商场经理,1985年加入香港籍,后又回海南做生意。生前是香港陆氏公司的股东,也是海南怡昌公司的董事长。鲜为人知的是,1986年5月31日,因任海南通什市(现五指山市)友谊商场经理时涉嫌贪污,被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关押近两年。

  4、“光明楼”引出三桩官司

  A、风雨中矗立的半拉子工程

  一座22层高的半拉子大楼,风雨中孤零零地矗立在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五西路上。一群不知哪里来的民工占据了大楼的一二层,似乎还在经营着锯木的生意。没有人会想到,这栋没有任何标记、曾经命名为“光明电脑城”的大楼,就是《反》文中所称何海生及其母亲与梁某三个官司的诉讼目标。官司打得死去活来,说到底就是何海生与梁某为了争夺这栋房产。不过,只看《反》文,人们是看不到这一点的,因为作者故意隐瞒了何与梁的关系和三宗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

  光明楼分为A、B两栋,B栋早已售出。何、梁争夺的只有A栋约15000多平方米的房产。

  B、冒名顶替取得土地批文

  梁某是何许人,凭什么跟何海生来争房产?

  从1990年起,何海生便与在海口市国土局工作的梁某开始同居。1992年初,梁某利用工作之便得知,有一外地来海南投资的海南光明实业公司向海口市国土局申报建设用地,获得了位于海甸岛的一块土地批文。但批文下发后却不见该公司来领。于是何海生和梁某移花接木,于同年3月以同样的名称注册成立海南光明实业公司,挂靠海南东林科技商务有限公司,以冒名顶替的方式,毫不费劲地取得了该块土地的批文,并投资建起了光明楼。

  C、官司一:“光明公司”法人代表究竟是谁?

  梁某当时还是国家干部,不能经商,所以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就由何海生的母亲傅崇慧担任,但傅从未参与管理,实际上是何海生、梁某共同经营,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开发建设光明楼的房地产生意,公司的主要资产至今也只有光明楼。一年后,梁某辞职下海,就向省工商局申请,并冒用傅崇慧签名,把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由傅崇慧改成了梁某。七年后,何海生与梁某关系破裂,遂引发了为争夺光明楼的一系列案件。

  与梁某分道扬镳的何海生以其母傅崇慧的名义,于2000年6月要求海南省工商局恢复傅崇慧为法定代表人。经过技术检验,梁某确实是冒用了傅崇慧的签名。于是,省工商局在同年8月4日作出了《关于撤销海南光明实业公司1993年1月11日变更登记的决定》。恢复了何母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梁某不服,起诉到海口中院。这就是《反》文提到的“梁某诉海南省工商局变更光明公司法人代表行政案”。

  海口中院于2000年9月13日判决撤销省工商局的《撤销决定》,梁某胜诉。何海生又以其母傅崇慧的名义上诉至海南省高院。当时高院行政庭庭长是西北人,而梁某也是西北人,何海生担心梁某利用此层关系,使判决对自己不利,为避免该案在高院行政庭审理,他一边上诉,一边申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又撤回上诉,同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受理抗诉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审监庭审理。再审维持了海口中院的判决。

  一审承办人刘法官说:“之所以这样判,是因为1993年梁某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何海生是十分清楚的,在1993年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的多年中,光明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是何海生代为年检的,但何海生对光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一事,从未提出过异议。另外省工商局作出《撤销决定》时,并未将文书送达当事人梁某也属程序违法。所以二审法院当时也作了维持一审的判决。”梁某的代理律师罗某也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并无不当”。

  何海生败诉后不服,向高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申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何海生申诉案的转办函,高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

  D、官司二:“光明公司”100万美元借款合同是伪造的

  《反》文提到的另一个案子就是“澳伦特公司与光明公司借款合同案”。2000年3月,海口澳伦特公司把光明公司告到海口中院,称1994年10月借了100万美元给光明公司,但光明公司至今未还。在审理中,双方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光明公司愿意分期偿还,承诺如到时不能还钱,则用光明公司的光明楼房产变卖来偿还。因海口中院审查不细,同意调解结案。

  调解书生效后,案外人何海生的怡昌公司向海口中院申诉,海口中院于2000年12月12日进行再审,发现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有伪造嫌疑,遂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双方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海口中院同日作出各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有关涉嫌伪造证据的犯罪材料移至海口市公安局。公安机关目前正在侦查之中。案发后,梁某一直潜逃,直到2002年9月份才投案自首。并非《反》文所称的海口中院“对制造假案的犯罪行为没有给予任何制裁”。

  原承办人杨法官说:“当时双方的借据、合同等材料齐全,而且双方对这笔借款没有异议,都同意调解,因此就制作了调解书。在这种情况下,要发现是不是假案很困难。在案外人申诉后,由于经鉴定借款合同系伪造,出现新证据,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纠正。”

  E、官司三:谁享有“光明公司”的所有权?

  《反》文中提到的第三个案子是“傅崇慧、怡昌公司诉梁某注册资金权属案”。2000年9月15日,傅崇慧和何海生的怡昌公司,在海口市新华区法院起诉梁某光明公司注册资金权属案。因光明公司的资产主要是光明楼,搞清楚是谁注资给光明公司,就能明确谁对光明公司享有所有权,因此,这个案子实质上也是何海生与梁某争夺财产。新华区法院于10月31日作出判决,认定光明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其中傅崇慧投入50万元,怡昌公司投入250万元。一审后,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以原审漏掉了光明公司开业时登记的杜幼华、王建雄两个“出资人”等为由,于2001年12月24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华区法院于2002年4月30日重审作出和原审一样的判决,梁某仍不服,提出上诉。因公告送达时间长所以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海南高院一位熟悉案件情况的法官说:“涉及何海生的三宗案件,实质上就是何海生与梁某争夺财产的诉讼。《反》文故意隐瞒何、梁二人的关系,故意隐瞒三宗案件的实质问题,误导了读者,是别有用心的。”

  5、完全虚构的“腐败关系网”

  《反》文说,“某法院副庭长与另一法院副院长和某庭长邓某均是同学,梁某通过老乡关系与该关系网结盟,进而出钱聘请某法院的一个副院长推荐同事罗某担任其代理人,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马春龙结交,精心织就的这张‘关系网’,左右了这三起案件的结果。”

  进而,《反》文作者又把涉及何海生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关系网”扩大为整个海南法院系统存在“腐败网”。反复提到“深深隐藏在海南省法院系统背后的一个腐败网络”、“隐藏在海南司法界的一张网”、“海南省法院系统中存在一个尚未被打击的关系网”、“在海南法院系统存在一个以同学、同乡关系为纽带权力互相勾结的地下网络”。

  据了解,海南高院对文章所称的“关系网”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范某(可能系文中所称某法院副庭长)与谢某(可能系文中所称另一法院副院长)和某庭长邓某确是西南政法学院同学。范某和梁某也的确都是西北人。

  “我们过去在甘肃驻琼办事处联谊活动上见过一面,此后再没有联系过。在三个案子诉讼期间,我既没有和梁某见过面,也没有和任何人为此案件联系过。我根本不认识马春龙。”范某对《反》文报道的颠倒黑白极为不满。

  调查还发现,没有人为何海生案件向谢某、邓某打招呼。经采访三宗案件的承办法官,均表示无人为此三案给他们打招呼。实际上,邓某承办的借款合同案再审结果是撤销原调解书,并对梁某进行处罚,恢复了何海生的权益,何海生是受益者。自行政案件到高院后,何海生即开始举报法官,这已引起省高院和海口中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何海生大量举报法官以后,没有参与审理的法官不可能过问案件,两级法院也没有发现有人过问这三个案件。

  记者采访了梁某行政案件的代理律师罗某。罗某原任某中院行政庭庭长,1998年退休,后担任执业律师。“我原来并不认识梁某,是梁某打电话找到我请求代理案件的。之所以找我,可能是因为梁某打的是行政案件,而我担任过行政庭庭长,慕名而请吧。当我了解到何、梁两人这种纠缠不清的关系后,其实并不想代理这种官司,但经不住梁某的一再要求,才接下了。”罗还说,“我曾反复劝过何海生和梁某,你们本来也算是一家人,现在连孩子都已经有了,为什么还要这么伤感情,硬打什么官司呢?不如大家各退一步,和解算了。但是何海生根本不理。”

  朱某(可能系文中所称某院副院长)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自己与罗某确实相识,但从没给梁某介绍过罗某,也从未干预过对该案的审理。

  听说何海生举报朱某收取罗某5万元介绍费,罗某笑了:“我总共才收取梁某代理费1万元,怎么可能自己倒贴4万元给朱某呢?”

  马春龙是从秀英区法院抽调到海口中院工作的执行法官,不从事审判工作,与涉及何海生的三宗案件并无关系。

  海南高院一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反》文所谓何海生三个案件被法院“关系网”左右是毫无根据的,更不存在所谓海南法院系统存在“关系网”和“腐败网络”。

  6、“反腐狂人”的反腐准则

  认识何海生的人都知道,何是个非常情绪化的人,称之为“狂人”也不为过。

  在三个案件的诉讼中,何海生有时自称是省政府处长,有时自称是广州军区的处级干部,有时又自称是国家安全部门的特派员(究竟何海生是否是我国情报人员未经核实),但不管自称是什么身份,何的目的只有一个:对自己的案件给予特殊照顾,判他胜诉。

  何海生曾当着高院许多法官的面说,只要判我的案子胜诉,我才不管你们法院那些事情。要是判我败诉,我一定要告得你们三级法院地动山摇。

  在采访中,记者意外得知,涉及何海生的案件并不只有《反》文中提到的三起,还有六起案件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中。甚至有两宗案件是在何海生死后,对方当事人因何拖欠工程款才起诉的。有人说,何海生之所以威胁举报法官,不仅仅是为了正在审理中的三宗案件,也是为了以后的案件铺平道路。

  A、“你一个小法官的帽子我想摘掉就能摘掉”

  在海口中院审理行政案时,何海生曾托人请承办人刘法官“帮忙、关照”,遭到拒绝。“一天晚上,我正在办公室加班,何海生打电话过来,警告我不要陷得太深,要小心自己的性命。”刘法官说。

  在高院审理该案时,何海生得知原任省高院经济庭副庭长、现当律师的强某曾是承办人皮法官的领导后,竟然以30万元的“天价”,在开庭后聘请强某担任代理人。皮法官说“何海生也曾多次请我吃饭,被拒绝后便在背后告我。”

  在海口中院再审借款纠纷案中,何海生要求承办法官邓某直接将争议财产光明楼判给怡昌公司,被拒绝后,何气急败坏地叫嚣:“我可以直接找某某,你一个小法官的帽子我想摘掉就能摘掉。”案子判决后,何海生却又多次请邓某吃饭、喝茶,均遭拒绝。

  B、“判我败诉就打着横幅示威游行”

  在海口中院审理注册资金权属案时,何海生多次威胁承办人张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扬言如果判决他败诉,一定不放过合议庭,要向人大、纪委告状。为获得所谓线索,何海生还经常采用跟踪盯梢的伎俩。一次,梁某和一张姓女子在一起吃饭,何海生误认为是张法官,便带人闯入包厢,举起相机一阵乱拍,并质问谁是张法官。当他发现搞错后,又大骂自己不是人,被女人搞昏了头。第二天,何又专门到法院去找张法官请求原谅。为了给法院施加压力,何海生甚至打电话到海口市人大,声称如果法院判他败诉,就要组织人员和车辆打着横幅到海口中院示威游行。

  在一份材料里,记者看到了何海生的另一面。梁反映,何的公司曾与福建林业工程公司海南公司发生纠纷,福建公司两人向何追讨360万元工程欠款时,竟被何纠集20余人殴打。

  C、高院、中院的18人“黑名单”

  2001年6月,行政案件再审下判,傅崇慧败诉。败诉后,何海生非常气恼,便开始收集材料,向中纪委、省纪委举报与三个案件有关的法官和他想像中参与三个案件对他不利的法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2001年8月份以后,何海生开始大量收集其他人对法院不满的情况。只要是对法院、法官不满的材料,何海生都热衷收集。拿到材料后,何海生根本不去核实,就直接署上自己的大名四处投递。有关机关发现,何海生举报的材料,许多与几年前收到的材料几乎完全一样。

  何海生向中纪委举报的高院、海口中院等18人(《反》文称16人)“黑名单”,几乎包括了所有副院长和主要审判业务庭庭长。被举报的人员绝大多数与何海生没有关系,何海生也不是案件当事人。谁得罪了他,他就告谁。凡是审理过何海生案件的法官,几乎全部受到了何的举报。

  D、“反腐狂人”举报柏、吴两人

  《反》文称何海生举报柏某、吴某违法违纪问题,导致在人大常委会任命时“两次提交、两次退回”。记者采访得知真相是,2001年9月高院机构改革,柏某由知识产权庭庭长调整到执行庭任庭长,吴某由审监庭庭长调整到民二庭任庭长,需要报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在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任命前夕,何海生署名向省人大常委会多数常委递送了有关举报材料。由于离任命时间太短,对举报材料无法及时核实,高院党组经慎重研究,撤回了任命提案。柏、吴的问题交由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调查。并非“两次提交、两次退回”。

  何海生举报柏某有两个问题:一是1998年接受一个当事人吃请和上歌舞厅消费,还有2001年海南中院一法官为其哥哥的执行案请柏在大排档吃饭。经调查,前次吃饭上歌舞厅消费被否定,第二次属实,但事先柏某不知为案件请吃饭,事后也未为案件帮忙,所以,对柏某不作违纪处理。二是举报柏某有新大洲股份公司的200万股股票。高院曾在1998年进行调查,这次又由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重新作了核实。该股东和柏某只是名字相同而已。《反》文称柏某是“雷锋式干部”,在法院系统从无人讲过,也从未听人讲过,完全是编造。何海生举报吴某的问题,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已基本调查完毕,但尚未出具书面结论。

  何海生为什么要举报二人,原因很简单。“我在讨论何的案子时,曾说过案子实际上是家庭内部问题,梁实际上就是何的‘二奶’,何海生知道后非常不满。”柏某说。吴某说“在何的案子送达问题上,何认为是我的意见对他不利,便一直耿耿于怀。”

  何海生确实举报了《反》文提到的马升案件,但该案正在海南省纪委立案审查中,尚未结案。在这种情况下,将该案披露报端,是极不负责任的,而且干扰了省纪委的办案。

  E、“马春龙案”与“反腐狂人”扯得上关系吗?

  《反》文称“当事人向海口中院提出异议,海口中院迫于压力,对马春龙的问题进行调查。何海生到省检察院举报马春龙制作假裁定书等问题后,省检察院受理并进行初查,发现马春龙涉嫌枉法裁判,并查出其收受贿赂,马春龙因此被逮捕。”

  事实却是:海口中院在审查一起案外人异议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海口中院执行法官马春龙(由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借调)伪造了三份执行裁定书。2002年3月27日,海口中院院长亲自找马春龙谈话,马春龙当场就承认了伪造裁定书的事实。中院院长当即请示省高院领导,要求对马春龙进行“双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待问题)。经高院纪检组批准,海口中院当日对马春龙进行了“双规”,后此案移送海口市纪委。不久,马春龙被批准逮捕。

  海口中院纪检组潘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我们查处马春龙案件之前,从未接到任何有关的举报。马春龙被查处与何海生没有任何联系,完全是海口中院自行查处的行为。把查处马春龙的功劳贴在何海生身上,完全是故意歪曲事实。”

  F、海南的反腐败就靠一个“反腐狂人”?

  海南高院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说:“《反》文声称何海生的怡昌公司一度成了‘反腐中心’,何海生的办公室成了‘反腐指挥中心’,把大量与何海生没有关系的查处违法违纪成果贴在何海生脸上,极力鼓吹何海生是‘反腐英雄’、‘反腐旗手’,不但严重损害了海南法院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威,也抹杀了海南纪委、检察机关的工作成绩,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信心。纪委始终是反腐败的核心。反腐败工作绝不可能靠一个所谓的‘民间反腐败中心’来完成。”

  7、真实情况:海南法院反腐力度很大

  海南高院纪检组负责人介绍,海南法院从来没有放松过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两年来,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69件86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8人,同时处理了一批违法办案人员,追究了一批错案责任。海南法院还积极配合纪检、检察机关,查处了马升、王玉忠、马春龙等法院中的害群之马,净化了法官队伍。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海南法院还从严格制度入手,规范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关系,实行回避制度、错案追究制等制度,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和社会各界的肯定。

  9月24日,海南全省法院队伍建设会议召开。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克明在会上说:“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法官队伍的建设距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还有极少数执法不严、审判不公甚至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害群之马’。这些人尽管数量极少,但对整个法院队伍的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队伍的战斗力。但是,省委对全省法官队伍的主流是充分肯定的,对法官队伍是完全相信的。省委始终认为,我们的法官队伍是一支好的队伍,是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对这一点,我们坚信不疑。”

  选自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天涯法律网》2002/10/08

  作者:杨道庆、童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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