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张贴公告、在营业场地广播等方式
晨报讯(记者袁满)为敦促经营者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国家计委日前制定《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从10月1日起,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且在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不停止价格违法行
为的经营者,进行公告。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二、为了排
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四、利
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
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
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规定》就此指出,对于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其营业场地的公告栏、通
道、窗口、柜台、摊位等显著位置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方式可以采用张贴公告书,在营业场地广播等方式。公告将一直
维持到经营者改正其违法行为为止。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给
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全文可在国家计委主页(http//www.sdpc.gov.cn)查询。林赛/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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