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鑫 宋宏 记者马天帅 实习生赖静)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之子刘川等人偷税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偷税罪判处刘川有期徒刑5年,并处324万元的罚金。与此前判处的8年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经审理查明,成都海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川在联系了销售货物业务后,指使该公司总经理李婧和会计汪明等人作假帐,通过出具假发票、收入少入账和不入账等手 段,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国家税收。1998年,海汇公司全年应纳税额为175.01万元,但其偷逃企业所得税129.49万元和增值税31.79万元,共计161.28万元,偷逃税额占了应纳税额的92%。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罪,遂依法判处刘川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24万元。对以刘川名义购买的商品房一套、63平方米的写字间一间,以及一辆旅行小客车、一辆小轿车予以追缴。
刘川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行贿罪,已于2001年11月26日被成都市中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因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涉及此案的海汇公司和李婧、汪明也被判处了罚金或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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