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人大审议
新快报讯(记者时标通讯员罗霖)《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天提交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
议。该《草案》对备受关注的物管收费、维修基金、小区安全责任、业委会权限等问题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填补“前期物业管理”真空
《草案》填补了业主入住但尚未成立业委会期间在物业管理上的“真空”。它规定,新建物业前期的物业管理由开发
商(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商要与物管企业、业主分别签定前期物业管理的合同或协议。
发展商不得变更小区配套规划
《草案》规定:会所、学校、医院、商场、幼儿园、停车场、游泳池等可独立经营的小区配套设施,开发商可声明保
留并独立经营,但不得变更规划的使用功能,并要接受统一物业管理。为防止开发商在售楼时欺诈业主,《草案》还规定,开
发商在物业售楼合同中未声明保留的场所、配套设施等,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管收费实行综合计价
物管收费问题一向争议很大,《草案》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综合计价。综合计价应包括共有部分的水、
电等公共分摊的费用。”
《草案》还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改变了原先以是否通过综合验收作为承担管理费
依据的规定,减少了物管纠纷。
维修基金由业委会监管
原《物管条例》规定:业主要逐月缴纳物业维修基金(金额不少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的20%),该基金由物管企业代
收、代管。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过数十万元,让它拥有几百万元乃至几千万元的维修基金,业
主的风险太大,极易引起纠纷。
对此,《草案》提出了“新建物业的首期维修基金”概念,首期维修基金“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业主各按物业本体每平
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业委会成立后则交由业委会监管。
车辆失窃物业公司应负责
小区收费保管的车辆失窃,责任在谁?小区业主财产失窃,责任又归谁?《草案》对此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财
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物管企业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但除与业委会或者业主(包括非业主使用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物管
企业不承担管理责任以外的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收取保管费用的机动车辆,
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物管企业应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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