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意外”进账60余万元,债主银行照收不误,“摆乌龙”公司上门追讨,这糊涂账咋算?法院一纸判决
本报讯欠债人账户里平白无故多了60余万元,债主银行也不客气,划了就走,该笔款项的主人找上门,银行认为自
己是善意取得不该还,这笔糊涂账要怎么算?天河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该款项属不当得利,连本带利都要还。
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司”)是“丢钱者”。该公司向法院诉称:今年5月13日,公司把原应支
付给北京某公司的款项60多万元,错划至已无业务来往的广东省某经济发展公司(下称“广东公司”)的账户上。其后,又
被某银行广东省分行划走。5月24日,其发现错误后立即与广东公司联系,并与银行交涉,可他们全都拒绝还钱,所以寻求
法律途径解决。
广东公司觉得很委屈,表示与上海公司曾经有过业务往来,但于去年底已经终结并进行了结算。上海公司错误划款后
,为使其及时收回款项,多次同对方一同前往该银行,以口头和文字材料向该行说明错划的原因、过程,但银行始终未退款,
所以还钱是银行的事。
被告银行辩称,银行的划款行为是依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的行为。因为他们与广东公司存在借贷合同关系享有1327
万余元的到期债权,而且已经进入法院执行阶段。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从广东公司账户上划款抵债。况且,上海公司和广
东公司从未告知两人之间业务关系已终结,划款之前或之时也未告知那是错划款项,银行无从知晓该笔款项属于广东公司的不
当得利。银行坚持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享有该款项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公司与上海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却收取了上海方面的汇款,构成不当得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不因当事人的占有而发生转移,被告银行虽然对广东公司享有债权,但其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和处分属于上海公司的财产,亦属
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所以两被告不仅要还那“天上掉下来”的60多
万元,还要还利息。
(林洁黄卓丰)
◇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它不属于不法行为,获利者主观上也没有
过错,常常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误解,或第三人的原因所致,导致的后果仅仅限于返还不当得利,不会因此带来经济损失。我
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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