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0日电据新华网报道,人民法院将重点打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扰法院执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今天在北京说,不久前颁布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突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擅权行为作出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在于重点打击利用公权力干预执行的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沈德咏说,此项规定无疑将对解决司法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阻碍判决、裁定
的执行,破坏法制统一,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发挥刑法的调整作用。
沈德咏强调,根据该立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权干预执行行为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同时,又因
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或者因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当依据重罪吸收轻
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没有把滥用职权妨害执行的主体扩大到国家工作人员,沈德咏说,在实践中,如果国有银
行或者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有同类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按照该立法解释第三项的规
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执罪的犯罪主体
追究其刑事责任。(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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