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消息(见习记者李霖)今后,大连的中小学不能再轻易乱收费了!近日,大连市教育局、物价局制定了《大
连市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退费暂行管理办法》,此办法从今秋开学起开始在大连施行。这是记者昨天在大连市教育局了
解到的。
据介绍,按此规定,学校违反收费规定,超标准、超项目收费及跨学年收费的,应按规定退还除当年应收费用以外的
全部费用。符合大连市有关学杂费减免政策的,原则上应在 缴费前办理学杂费减免手续;由学校安排缴费后办理减免手续的,
已缴纳的费用按照规定的减免比例退还。
普通高中自费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要求退学或转学的,应退还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的90%;每
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要求退学或转学的,应退还70%;1个学期内要求退学或转学的,应退还40%;超过1个学期要求退
学或转学的,不予退费。
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或转学的,学校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取的费用:小学、初中学生已缴纳的杂费;小学、初中借读
生已缴纳的借读费用;普通高中公费生已缴纳的学费,普通高中借读生已缴纳的学费,以上费用不予退还。学生缴纳的书费、
学生公寓寝具费、校服费等,已购买实物的,实物归学生所有,未购买实物的,应全额退费。学生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
额,余额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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