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学生早恋曝光学生日记重庆一教师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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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璧山县某中学一班主任老师因撕看并公开曝光学生日记,被学生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
判决,认定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应该向学生 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去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在某中学就读的余刚(化名)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女生王某上前用纸为他擦
汗。这个动作被他们的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她认为两个学生“恋”上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给王看了两页日记,是其
私下从余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的,上面记录着余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
汪老师还告诉王某余刚对其不是真心的,他脚踏两只船。第二天,汪老师不让余刚进教室上课。
几天后,汪老师又将余刚的日记拿给班上其他几个学生看。
学校和县教育局给汪做工作,可汪仍然坚持不让余刚上课。直到12月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余刚才进了教室
。而此时,余刚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当天离家出走。第二天在重庆被找回。
7日,余刚回校上课,但有人对他指指点点。
余刚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被汪拒绝。余刚遂将自己的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汪赔礼
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重庆璧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老师未经学生余刚同意,撕看余的日记并向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余刚名誉的
话,其行为已损害了余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汪以余刚早恋为由要求其写检讨、不准余刚上课学习等行为,侵害了余刚的受教
育权。虽然汪教育帮助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采取方式不当,致使余刚精神受到损害,导致其离家出走的严重后果,使
其身心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汪应该向余刚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媒体评说:“早恋处罚”的价值混乱
教师私看或公开学生日记的事,不止这一起了,理由差不多都是为了防止(或惩罚)学生“早恋”。许多人认为这是
方式方法上出了问题,我则认为这是教师的价值观方面出了问题。价值观问题的实质是:一些教师在不同的价值之间,不知道
什么才是最重要的。把所谓的“早恋”问题看得比什么都严重,比学生的尊严、权利都严重,就是价值观的混乱。
不允许学生早恋,往往是学校管理的一个方面,列于校规。教师作为一个教育者,也是学校管理规定的执行者,但是
他们最本质的使命应该是教育者。这意味着他们应当把教育的价值看得高于其他价值,意味着当某些价值发生冲突时,他们是
能够作出价值权衡的人,而不是校规个别条款的机械执行者。
不允许早恋这一条校规的价值,在我看来,是学生本位的,而不是学校本位的;它是为了学生利益的,而不是为了其
他利益的。它是为了学生更好地接受教育的,而不是学生是否有资格接受教育的道德尺度。那位因怀疑学生早恋而公开曝光学
生日记、不允许学生上课的教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她误解了校规和校规这一条的价值本质。学校管理的价值,一旦脱离了
教育的价值就没有意义。以管理的价值牺牲教育的价值,就是价值观的错位。在教育的价值中,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尊严是最
重要的价值。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根本没有认定什么“早恋”的事实,而着眼于权利的侵犯。这是法律的正确的
价值判断。实际上,谁对谁错,是否发生了权利侵犯,根本不基于是否存在早恋的事实,这是一些教师可能没有注意到的。早
恋问题虽然列于校规,但它的发生、影响与结果,都是私人化的,都是心理、情感问题,不具有侵犯公共利益的性质,也不是
法律所调节的对象。在这一点上,制定校规者与执行校规者应当反思。
校规不是法律,它也不能像法律那样执行。
没有基本价值权衡的校规,可能像没有基本价值权衡能力的教师一样,会比法律还要严苛。
这件事还反映出,一种过于严苛的“道德观”,仍然在一些学校教师的思想观念中存在。青少年的性萌动、性心理、
对异性的好感,被他们视为丑事、坏事。“早恋”被他们打上了一种道德、人格、品质的标签,一发生“早恋”,似乎学生这
些方面都出了问题。其实它不具有这种性质。而教师和学校,既不是学生性心理的审查者,也不是学生情感关系的审查者。学
生早恋之所以为校规所禁,只是因为它不利于学习,不利于学生自己。学校和教师不能用一种更不利于学生的办法、更不利于
学生的结果来处理这种事。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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