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消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是如何计发的?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怎么办?近段时间,福州不少市民向本报民情热线(0591-7095110)询问这些问题。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榕生。
问: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地,与本人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后要 求在其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应如何办理?
答:失业人员应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认定,出具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按原统筹地区的发放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问: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的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答:有两个方面,即职工失业期间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免费转业训练、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失业保险金6%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若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待有关失业职工医改政策出台后,按医改规定办理。
问: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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