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儒村)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原告是本市一名律师。这名律师在外地代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当庭遭到对方当事人辱骂。这名律师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
2001年11月底,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后王桥村村妇白某,因一起交通事故在黄骅市人 民法院打官司。本市一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2002年1月,黄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案。庭审中,白某情绪十分激动,在律师发表意见时,白某突然出言不逊,辱骂律师,所用言语令人气愤。律师在法庭上从未碰到过此事,心跳加速,并当场昏倒。
白某藐视法庭尊严,无视法庭纪律,黄骅市人民法院对白某行为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随后,在律师提起的侵权诉讼中,白某又成被告。
开庭当日,白某经合法传唤但未到庭。法院对案件缺席审理后认为,白某的辱骂行为确已对律师造成了名誉侵害,应当向律师赔礼道歉。但因为白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且黄骅市法院已对白某作出处罚,故对律师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由此,一审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白某以书面形式向律师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40元由白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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