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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下留人”律师披露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经历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0月12日01:54 天津青年报

  事件回放

  根据延安市中院一审结果,2001年5月2日,董伟与多人酒后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因琐事与宋阳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在场人劝开后,董、宋二人又在舞厅旁继续厮打。董伟用地砖连续击打宋的头部,致宋倒地后逃离,宋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这些事实,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董伟不服,以该案中被害人
宋阳也存在过错、一审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4月27日,代理此案的西安律师朱占平专程赶赴北京申诉。4月29日早晨,在延安中院即将对董伟执行枪决时,朱占平律师的申诉最终被接受。就在董伟即将被枪决前4分钟,最高人民法院传令案件暂缓执行,延安刑场上发生了惊心动魄的“枪下留人”一幕。“枪下留人”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复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定对董伟判处死刑正确,做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

  朱律师的上访之路

  朱占平用沉重的语气向记者讲述了他的上访之路。

  “我是4月27日上午得知这一结果的,心里非常难过。我打开电脑再一次查看了董伟的材料,决定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中午打好申诉材料,下午就踏上了开往北京的T42特快。

  28日清晨到达北京。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值班室,我才知道要进法院必须里面同意并打出电话方可。我就开始给刑事庭打电话,那天刑事庭正在搬家,电话十分难打,直到十一点多,才打通了刑事庭办公室的电话,我在电话里讲述了案情,接电话的法官让我把申诉材料寄来,我说:‘已经来不及寄了,我已到了北京,现在就在你们最高法院的门口。’刑事庭就派了一位女法官,在传达室接待了我。我简单的向那位法官介绍了案情,她接受了材料,同时表示尽快核实申诉中提出的问题。

  下午,我正在一个小饭馆吃饭,董伟的父亲打来了电话。他说接到法院的通知,高院维持了对董伟的死刑判决,问我知道不知道。我说我知道了,我在北京,就是来申诉这个案子的。他说明天上午10点半就对董伟执行死刑,他们已经到延安领尸来了。他哭着说棺材和衣服都已经准备妥当,家里正在给董伟挖坟墓……

  他在电话里放声大哭,我也被这个意外的消息怔住了。我估计执行在即,但完全没想到会这样快。此刻已经下班,从明天早晨上班算起,距执行时间只有两个半小时!

  夜里我决定上班前就去法院,在门口等待白天接待我的那位女法官,向她面陈原委。

  7点半到达最高法院门口。我的计划完全泡汤了,因为法官们乘坐的大小车辆都是径直开进了大院,而不在门口停车。失望之余,我又走进传达室拿起了电话。可是,刑庭正在往新办公室移电话,所有的电话都打不通。我试图说服传达室的武警放我进去,值班武警说,没有里面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能进去,这是纪律。

  抱着一线希望,我开始轮番拨打刑庭的几部电话,我期盼有哪部电话突然安装就绪……9点40分,电话仍然没通。这时,董伟的表哥打来电话,说囚车和执行武警已经开进了看守所。他说:‘朱律师,一切都来不及了,我们知道你是尽了力的。”我说:“只要枪声没响,我的努力就不会停止!’”董伟被枪毙了,这件备受全国媒体和众人关注的枪下留人案件算是告一段落了。人们的议论和看法的发表并没有因为法律程序的结束而结束,人们心头的波澜并没有因此平息。昨日名闻全国的“刀下留人”案被告辩护律师朱占平来津,下午他接受了青报记者的专访,首次披露董伟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经历和感受。他忘不掉的一段文字

  昨日,朱占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还是很激动,他说:“就这个案子我不想说什么,自从9月5日董伟被枪毙后,关于这个案子我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

  “9月5日上午,延安郊外。行刑的枪声响起,27岁的陕西农民董伟在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令下达130天后倒地伏法。董伟的父亲董玉雄是在9月4日下午才知道董伟刑期的,当天,他连夜赶往延安,9月5日7时,在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他见到了即将赴刑的董伟,父子一年多未见了,这是最后的3分钟告别。”

  为什么不接受国外媒体采访

  “瑞典某报社准备采访我,我一直都没有接受。当时我想,如果国内的媒体采访,在必要的时候我可能还说些什么,国外的媒体就不必了。叫国外媒体对这个案子说三道四,我想这不是我所希望的。澳大利亚和德国的媒体都发表了关于这件案子的报道,他们都直接采访过我本人,他们都是善意的,是对中国的民主和法制进程非常善意的报道。”

  “这次来天津主要是希望在律师业内和律师朋友们做一个交流。我认为这个案子本身已经没有报道价值了,更深层次的意义在案子之外,它能够引起对我国司法制度,尤其是死刑制度的思考,这才是深层次的意义。”

  “这个案子我只收了3000元”

  据了解,关于董伟的案子,朱律师只做了最低标准的收费3000元。作为律师在案子判了董伟死刑后,二审没有开庭,朱律师在递交了辩护词后也算是尽了律师的义务。作为律师来讲工作到此已经做完了。但是朱律师就此跑北京,行为非常感人,体现了他的一种敬业精神。案件当时在全国的影响很大,但是案件随着董伟被枪毙,朱律师不希望把案子当做由头来炒作,他拒绝接受媒体采访,对此做了低调处理。

  媒体是怎样知道这个案子的

  “刀下留人”这个案子是今年4月29日发生的,整个5月人们都还没有注意到这个案件。在6月初,一个记者了解到西安的一个律师从刑场上“救”下了一个死刑犯,并听说那是一名姓朱的律师。当时在场的一名律师正好是朱占平的朋友。他马上打电话给朱占平,他问朱占平:“听说,有个姓朱的西安的律师‘救’下了一个死刑犯,你知道这件事情吗?”朱占平问:“你怎么知道的?”朋友说:“那就是你吧——”

  “是啊。”朱占平回答。

  当时朱占平刚刚下班回来,当天晚上,这位朋友就带着他的一个学生——陕西广播电视报的一个记者来到他家。当晚就董伟案做了采访,第三天就见了报。见报后,由于这家报没有上网,所以在全国没有引起多大反响,《解放日报》、《报刊文摘》转载了,上海电视台6月27日也到西安对董伟案进行采访,接下来好像没什么情况了。7月11日《华商报》记者看过上海的《报刊文摘》后找到了朱占平,他们说:“这是西安的新闻我们怎么不知道啊?”当晚他们就把新闻在网络上发了。朱占平说,“对新闻媒体的大量关注这个结果不是我所追求的,我也知道这对董伟的案子不会有什么好处,但是当时我已经没有办法了。”

  接到判决的那一刻他懵了

  董伟被枪毙后,有媒体说朱占平表现平静,但是朱占平自己说:“实际上我根本没有平静,你想,我怎么能平静得了呢?”讲这些话的时候,朱占平情绪明显有些激动,声音也颤抖了。“当天上午8点董伟被枪毙了,10点半高院给我打来电话说‘董伟的案子有了结果,你来领判决书吧!’我去了,当时我带了《西安晚报》的一名记者,我对他说‘一块去吧!’因为当时我想案子有了结果,结果也可能是无期或者死缓,媒体就此发个消息,事情就算告一段落了。在这个期间,我甚至想在案件过后有关媒体的‘答记者问’里,该如何给法官找台阶下。如果有记者问我‘你认为一审和二审的法官是不是错了’,我将这样回答他‘我说不能认为是错了,一个人应该被判刑。我和法官的共识在于都认为董伟犯罪就应该被判刑,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共同的看法。我和法官站在不同立场,只是认为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董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刑的轻重不同’。”结果,去了以后,维持原判的裁决让朱占平大为吃惊。他问法官:“什么时候执行?”法官说,早上八点已经毙了,不再给你法律救助的机会了。当时朱占平和在场的记者一下子都懵了,同时也非常地气愤。

  据朱占平说,最后他被那名记者从法院拉出来,不知道怎样就走进了高院附近的一家小酒馆就坐。他们要了一瓶酒和几个小菜。那位记者当时倒了第一杯酒,他没有喝,而是沥酒于地,他说:“让我们用第一杯酒送他上路吧!董伟走好!”说到这,50岁的朱占平律师已经哽咽了,只好把讲话暂时做了停顿。他强忍眼泪,但是还是禁不住热泪满框。他说,我在董伟的案子中希望自己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我追求的是自己在做法律工作的同时有一种平和、宁静的心态来面对自己的当事人。

  (一)董伟不具有杀害宋阳的主观故意

  我们知道,当天晚上,董伟是带着自己的女朋友去舞厅的,他正处在幸福之中,心境祥和,不具有挑衅和攻击他人的心理因素。宋阳对他的女友进行侮辱时,为了保持自己在女友面前的形象,他都是采取了极大的克制和忍让态度。卷里多次出现的“你给我留点面子”之类的话,就是董伟这种态度的真实反映。

  有一个被侦查时忽略了的重要情节可能更能说明董伟的容忍态度。当宋阳解下皮带抽打董伟,被在场的人拉开之后,董伟曾经掏出两盒香烟,一盒递给宋阳,以示和解;另一盒分发给拉架的众人,表示感谢。这个情节是一个叫黄海洲的人讲出来的。黄和本案的两个目击证人薛、石是同事,是薛和石在董伟被判死刑后,把这一情节讲给黄和黄的妻子的。辩护人在去延安会见董伟以后,找到了黄海洲夫妇,他们向辩护人证实确有其事。辩护人认为,由二审人民法院核实、或者补充侦查落实这一情节更为合适。如果这个情节得以证实,那么董伟当时委曲求全、息事宁人的心态便更加清楚明了。

  (二)宋阳首先对董伟实施了不法侵害

  本案中,死者宋阳是首先挑衅和实施攻击的一方。虽然,作为辩护人,我对他的死也深表同情,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他死了,就对他在本案中的责任讳莫如深。宋阳要和董伟的女朋友睡觉,这对一个血性男儿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严重的侮辱。一审判决把这样的行为认定为“琐事”,实在是是非观念的严重淡漠。法律的责任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人民起码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如果我们携带自己的女友,在大街上、在公共场合都要受到挑衅、受到侮辱的话,那还谈什么人的尊严呢?如果把这样的行为都看做是“琐事”的话,法律趋同正义的本质又将从何谈起?

  (三)董伟具有过当防卫的主观罪过

  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防卫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本案中,董伟为顾全面子忍气吞声,依然没有换来相对的安宁。当他准备去打电话,而被宋阳及其同伙追上来揪住头发以后,他完全被激怒了,顺势从地上摸到地砖,便朝宋阳头部打去,客观地讲,此时他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计后果的,因此造成了宋阳死亡的结果。董伟依法应当承担其过当行为的罪过责任。

  但是,宋阳的死亡不是董伟追求的结果。这一点,我们从卷里董伟先后两次打发其表哥和女友曹某去医院打听消息,就可以看出他的悔罪和畏罪心理。本报记者刘彩霞、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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