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蓝田公司还贷1.4亿余元
晨报讯一度备受新闻媒体关注的“蓝田事件”的当事者、官司缠身的中国蓝田公司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结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又一次以败诉告终。
此前,市二中院已先后审结了十多起银行起诉中国蓝田总公司案,在案件审理中,蓝 田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
委托律师,法院所作判决均为缺席判决。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开庭蓝田公司委托代表人参加了案件审理。在原告中国农业银
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诉中国蓝田总公司、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蓝田股份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蓝
田的委托代理人对农行朝阳支行起诉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表示无异议。
市二中院审理查明,农行朝阳支行与蓝田公司于2001年3月24日、6月29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借款金额为7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利率为年利率6.552%,期限分别至2002年1月30日和2002年2月16日。2001
年3月24日和6月29日,农行朝阳支行与湖北蓝田股份公司又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湖北蓝田股份公司愿意为
债务人提供保证。合同签订后,农行朝阳支行依约于2001年3月24日和6月29日分别向蓝田公司发放了两笔贷款。
两笔贷款到期后,蓝田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湖北蓝田股份公司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截至2002年3月20日和4
月20日,蓝田公司共欠农行朝阳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亿元,利息240余万元。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农行朝阳支行与蓝田公司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农行朝阳支行与湖北蓝田股份公司签订的两份
保证合同为有效合同。蓝田公司作为债务人未依约偿还贷款,生态农业公司作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属违约行为。据此,
判决蓝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农行朝阳支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亿元元及两笔利息124.7554万元、121.4234
万元,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蓝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荆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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