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被司法厅勒令停业半年
新快报讯(记者时标通讯员刘洪群)广东××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巩某,因涉嫌私自接案和私自向当事人收费,被省
司法厅律管处拟定处以停业半年的处罚。前天,由于对该处罚意见不服,当事人巩某申请省司法厅法规处举行听证会,双方就
此进行了当面对质。
律管处调查人介绍,2001年11月,广东××经纬律师事务所与南海某塑料厂签订委托代理合约一份,该所律师
巩某被指定为该塑料厂的代理律师。此后1个月内,巩某以私人名义与当事人草签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原
来的刑事案件变更为民事案件,并将原来双方协议收取的委托代理费由10万元上升为20万元。在办案过程中,依据“补充
协议”,巩某先后分四次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人民币、港币共20万元,并给当事人开出白条作为收款凭据,但并未出具正式发
票。
律管处调查人指出,巩律师上述行为已违反《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故拟定对巩律师作出停止律师执业半年的处罚。
巩律师辩称,他与当事人后来补签的“补充协议”是在原合同后面以背书形式书写的,不属于私自接受委托案;他所
收取的20万元是代收的,后已由事务所统一开出收据,据此,巩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但调查人指出,“补充
协议”虽然以背书形式签订,但上面只有巩律师的私人签名,并无律师事务所公章,表明属于私人委托合同;而虽然事后巩律
师可以出具律师事务所收款收据,但在此前律师打白条以个人名义收款的行为已经违法。
该案将在15日内由省司法厅法规处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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