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直言草案颠倒“主仆”
本报讯记者曾璇,实习生林俏玲,通讯员任宣报道: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后几易其稿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依然引来了较多不同的意见与呼声。昨天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草案,委员与代表们较为普遍的意见是:《条例》由原来的43条增加到现在的100条,很全面细致,但也过于繁琐冗长,相当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值得怀疑。
意见1:埋单的反要受监督?
翟锦云委员直言不讳:《条例》修订草案颠倒了“主仆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如第三章对业主、业主会、业主委员会的义务、职权有5000多字的规定,而对物业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只有1000字左右。
如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业主是“埋单”的,物业管理企业是提供服务的,怎么反而要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呢?
再如第25条规定了业主会要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可是却找不到物业管理企业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表述。
委员们对维修基金的意见也很大,以前是只要开发商交就行,现在业主也必须交,这是借鉴上海的经验,是否就真的适合广东呢?维修基金的金额动辄百万千万元,草案第72条却规定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如何放心得下?
意见2:交了钱能否被服务?
有委员认为,目前物业管理中群众反映较多的还是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业主反映交了钱能否得到相应的服务,因此,《条例》应对如何规范收费、物业管理的公开度、透明度作规定,可草案似乎将重点放在了管理业主方面,约束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有委员提出,草案第35条规定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不得设立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这一条值得斟酌。应该允许小区成立委员会或成立物业管理企业,能自己管理自己,或者至少让他们有选择权。有些开发商利用自己在业主委员会所占的席位比较多,变相成立物业管理公司,侵害业主权利,却难以追究。
意见3:难操作立法又如何?
一位委员指出:立了法就要讲究可操作性,待难以操作时再改又浪费了立法资源。
如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很多职责,达八项之多,“是份苦差”,既繁琐又容易得罪人,同时又规定业委会办公经费来源、是否设置专职人员、委员是否领取津贴及津贴来源由业主会决定,本来开一次业主会就不容易,业委会委员能否领津贴心里还没底,只怕没有人愿意担任委员,“住单位福利房的,要选个楼长都很难,没人愿意当,更何况业主会本来就是较松散的组织”?
尽管有提到物业建设单位应在业委会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首期维修基金移交给业委会,更换物业管理企业时,维修基金账目应移交给重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但这两点可操作性也几乎为零。
意见4:保安不保安怎么办?
保安不保安怎么办?不少委员提出,许多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第一要求其实就是人身与财产安全的要求,但草案强调更多的是如绿化、环境、小区设施等,忽略了保安这一最基本的物业管理要素。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保安素质不高、难保一方平安等问题,《条例》应补充这方面的对策。另外,有的小区很大,专职保安、小区管理人员都数以百计,他们的办公用房及住房面积、管理费用等也应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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