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士斌) 日前,财政部、民航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机场费征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财政部和民航总局在《通知》中要求,各机场要严格执行机场费征缴入库的有关规定,应于每月8日之前按指定预算科目将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就地缴入国库。凡截留、挪用机场费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通知》明确,从今年10月开始,机场费票据全部通过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发放。各发放单位须建立机场费票据登记制度。各机场在领用机场费票据时,须向发放单位提供最近一次机场费缴款书复印件,票据发放单位据此核定本次机场费票据发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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