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鞍山消息(杨力特派鞍山首席记者王世海)作为有关部门指定的婚前检查医院,鞍山市某医院在为一对恋人做婚
前检查时,由于不负责,随便签发健康证,恋人结婚后,发现女方有严重疾病,根本不适合结婚,遭受很大损失的新婚的小两
口将医院告上法庭,鞍山市铁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昨天做出调解,由医院赔偿对方4500元钱。这也是鞍山首次出现这样的
案例。
董某和宋某三年前确立恋爱关系,因为年龄渐大,二人决定结婚,并在去年11月7日,到鞍山市某大医院进行婚前
检查,医院经过检查,认为双方都健康,可以结婚,后签发了健康证明。董某和宋某也高兴离开,积极筹办婚事,10天后,
二人走进了结婚殿堂。而就在妻子与丈夫同房时候,阴道血流不止,他们随即到医院检查,经过两家权威医院的一致诊断,女
方患有子宫内膜腺癌即鳞腺癌,女方最后入院治疗。
这个消息对于新婚不久的董某和宋某犹如晴天霹雳,打击很大,因此,他们于今年4月将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医院告
上法庭,认为该医院婚前检查时候出具错误的医学鉴定意见,给二人婚姻家庭都造成了很大伤害,故向医院索赔医药费、精神
损失费等3万余元。
鞍山市铁西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有关部门指定婚前检查医院,应该为受检查者进行全面的婚前检查,但是,他们没有
完全按照婚检要求进行,而新人董某和宋某在婚后不久发现疾病,医院应该对受害者在婚后的治疗和精神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经过铁西法院的调解,医院一次性给付董某和宋某医药费等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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