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车牌的发放在几个城市试行初期突然暂停。这是一件近年来鲜见的“情理之中、预料之外”的事情。我不反对在国家严格管理的范围内有个性化的选择内容,一定意义上个性化的出现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但是,所谓个性车牌的选择不是以个性为主的随意选择,它首先要服从管理的需要,给管理提供简便高效的手段,而不是给管理增加麻烦。
据8月12日《北京法制报》报道,个性车牌经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半年左右时间 的研制,“2002”式机动车牌号具备了全程数字化管理、自由选号、车牌的浅色底黑字等设计属于国际先进水平。从8月12日到同月的21日的十天时间里,一批在一定意义上绝对突出个性化色彩的被媒体称之为“最具创意”的车牌号码被注册为合法化。例如,有伤风化之嫌的SEX号牌;有借驰名商标和注册名称影响的IBM、163-COM、BMW;有利用国家名称或著名组织英文缩写的CHN、NSA、FBI和WTO;有利用某国家或地区著名灾难性事件的USA-911;有千百块为了寻求心理安慰或基于其他考虑的001号牌。根据公安部(2002)85号《关于开展启用“2002”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述现象均不被禁止,这是造成如此庸俗现象有由点到面逐步扩大的法律原因。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车辆号牌的制定、发放和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看,均没有关于车牌注册方面的规定。没有禁止性规定,是不是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随意制定车牌注册规定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注册、批准名称不得含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享有名称权的司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一系列规定等。作为车牌管理的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能因管理领域和调整对象的不同而拒绝考虑上述法律原则。公安部门根据国内机动车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是必要和值得肯定的。从这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和教训看,特提出以下建议供设计者在修改时参考。
其一、个性车牌在选择上似应采取按数字“顺序滚动”的原则确定个性化选择。即001和ABC被选定后,下一位选号者除001和ABC以外可以选择其他任何号码,待所有号码被选择穷尽后再重新开始,这样既可以避免千篇一律的现象出现,又照顾了个性化(多人同一不是个性化的追求)的要求。
其二、按法律的原则要求,凡涉及与商标、专利、名称、公德、权益等类似内容的数字和字母的单列或数字与数字的组合等内容的,不要在此方面与法律或法规的原则或具体规定相抵触。如果车主选择的英文字母为FBI(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话,可直接参照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执行为妥。
其三、涉及庸俗和无聊内容的,应予禁止。但需要认真研究的是哪些内容属于禁止范围之列的,似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决定。SEX在瑞典文中有“六”的意思,但这样的个性车牌在首都招摇过市,人们一般首先会联想到英文中“性”的含义而不是别的。
其四、增加年检、税检等标志。这可避免几十年一贯制的把需要经常检查的标志贴在车窗玻璃上,形成一侧玻璃上密布一片怎么也不宜擦掉的“彩色”膏药的做法。当然,这样的调整需要至少三个行政机关的配合才能进行。
其五、加强防毁和防盗措施的科技含量。据介绍,“2002”式机动车号牌存在烧毁后不宜辨认号码的问题。我不知道在多高的温度下会出现上述问题,但这是与目前经常发生的车辆号牌被盗同属需要增加科技含量的问题。在事故现场如果出现达到一定的温度车牌号码就不宜辨认的现象,那么,这样的号牌是不是应该属于不合格产品。
其六、减少管理上的麻烦。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要考虑在实践中的具体执行问题。从执法的经验与教训看,凡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盲点和困难的时候都会引起条文的修改。比如,我们的车管执法人员对阿拉伯数字非常熟悉,但对一闪即过的英文车牌号码就有一个相应的适应(包括记忆)过程。因此,对一些与阿拉伯数字相近似的英文字母不要同时出现在两组不同号码的排列上(九二式车牌就有此问题),如,O与0;Z与2;B与8;T与7等。
其七、对哪些车辆属于特种车辆应有一个基本的定位,根据定位来确定车牌号码的排列,这是很有必要的。
-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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