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审结首宗手机短信息敲诈勒索案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钟起龙通讯员陈晓红)一名25岁的湖南女子与一广州男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认为
自己受了“欺负”,先叫人捆绑殴打“情人”,后通过手机向他发送带有恐吓内容的短信,索要8万元,“情人”被迫汇去3
万元。近日,该女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据悉,该案是广州审结的首宗手机短信息敲诈勒索案。
被“欺负”找人报复“情人”
被告廖某是湖南人,今年25岁。
2001年春节期间,廖经朋友介绍与广州人李某认识相好,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其后,廖向老乡陈某哭诉,称被
李“欺负”,两人遂合谋报复李某。
2001年9月4日,陈化名杨安德租用了李某办公室旁边的1101房。9月8日下午2时许,李某刚刚走出办公
室,就突然被廖、陈两被告及另两名男子挟持到1101室,并遭到捆绑、殴打,造成轻微伤。
当晚,李某被带回自己的办公室,随后,廖亲自为李松了绑。李表示“认错”,廖提出自己同陈为教训李某已经支出
了一笔费用。为求脱身,李某当即口头表示愿意支付8万元。当晚11时,李某和廖某一同走出大厦各自回家。
将勒索短信拍成照片当证据
在9月9日-9月10日间,被告廖某多次用手机给李某打电话和发短信,以威胁的语句胁迫李某交钱。为此,李某
被迫于10日上午往廖的账户内汇进3万元。
李某随后报警,李某保留的手机短信显示,多条短信均带有恐吓及索要钱财的内容。警方将恐吓短信拍成了照片制作
成证据。
当月12日被告廖某被警方逮捕,同月26日陈某也被抓获。今年初,越秀区检察院以绑架罪向越秀区法院提起公诉
。
法院判定被告犯有敲诈勒索罪
越秀区法院认为,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不能充分证明两被告在事前或捆绑、殴打被害人期间具有勒索钱财的目的。
而且两被告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搜身或劫取办公室财物的行为,所以不构成绑架罪。而被害人在完全脱离了两被告人的实际控制
后,答应支付8万元的口头承诺的约束力已消失,被告廖某还不断打电话和发送带有恐吓内容的短信,这是以日后将使用暴力
的威胁方法勒索钱物,因而本案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5年;被告陈某是从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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