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0月15日电(记者黄玫)因中介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已提请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查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形成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中期后得到迅速发展。目前,该市已有房地产中
介服务机构600多家,取得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的人员8000多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从业人员鱼目混珠、行为不规范
、信誉度不高,是该行业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针对少数违法人员采取欺骗手段、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条例》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法从业或者因提
供虚假信息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中介服务人员追偿。”《条例》也明确指出,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
益、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
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
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目前,中介服务人员无证从业以及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为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提供了方便。《条例》
因此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
为使市场运作规范,《条例》还明确了在穗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如: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还应当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其中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
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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