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鞠艺)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程序暂行规定》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称,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的,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同时,申请裁决应当符合四个条件: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依据、符合规定第二条的管辖范围。《规定》还详细列出了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十一种材料及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四种材料。
《规定》要求,裁决机关立案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书,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和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书一经送达,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搬迁义务,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或者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了安置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