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在10月14日6版以《揭开新源弥天大谎真相》为题,报道了沈阳市新源养殖有限公司以代养水蛭(蚂蟥)、
土元(土鳖虫)为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近一年的时间里非法吸收了5000多名养殖户2.1亿元公众存款的重大案
件真相,在报道的最后,新源公司法人代表朱红霞亲口说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此之多的“秘笈”:“拆东墙补西墙”,没
有一分产出。就一些案件的细节问题和部分养户的疑问,记者昨日走访了沈阳市新源案件清退工作领导小组、资深律师和警方
等有关单位。
记者:有部分养户认为新源公司是“代养”,为什么被认定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任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
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新源公司以与养户签订代养水蛭、土元合同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及支付固定
利息的行为,实质上养户不承担任何风险,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一行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侵害了国家金
融管理秩序,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警方负责人回答:新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性质在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的明确定性
后,又得到了公安部的明确。
记者:目前新源案件法律程序还未全部结束,现在返还养户集资款是否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中国人民
银行1999年1月27日《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取缔后,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
返还。”
依据上述行政及法律规定,现在清理清退集资款完全合法。
记者:个别养户提出,我们是投资者,为什么说我们是集资者?
答:一个行为的性质如何确定,不能简单地看其名称,而应当全面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所侵犯的客体
。
新源公司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后,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集资的人无论叫“集资者”还是叫“投资者”,都是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受害者。
记者:有养户担心,公安机关在办理新源案件过程中,办案经费用的是集资款?
答:公安机关立案以后,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在办理新源案件过程中,不允许动用一分钱集资款,办案经费
均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现已拨出经费20万元。
记者:新源公司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的营业执照,为什么还认定为是非法集资?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是新源公司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该执照中明确规定新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蝎子、土元、水蛭三者的养殖、开发、销售。新源公司只有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活动,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新
源公司以代养水蛭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固定期限内支付一定利息的行为,超出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
范围,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因而构成了非法集资。
记者:到目前为止,养户办理清退登记的比例能达到多少?如果不登记怎么办?
答:新源公司集资对象大部分是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等贫困户,他们投入的都是自己的血汗钱,在了解事情真相后,
他们强烈要求返还集资款。根据有关规定,返款可以在目前进行也可在法院判决后进行,我们从关心群众的角度出发,应广大
群众的要求,做出了现在返款的决定。
从9月25日在媒体发布清退资金登记通告,到10月15日(不包括国庆休假),在不到两周的时间,各区县登记
的比例平均已达75.2%,而且各登记点还在陆续登记中。希望集资者抓紧登记,我们也要求各县区登记点将清退资金登记
通告送到集资者手中。
如果这次不登记,将不作为本次清退对象予以返款。
记者:养户最关心的是返款问题,请问返款的原则是什么?返款率能达到多少?
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这次返款的原则:一是未还本金的数额和集资者的人数,以最后审计确定的数字为准
。二是根据资金情况,量入为出,分期分批进行清退。三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集资者的损失,对此案收缴的资产全部用以清退,
收缴多少,清退多少。四是以单位名义集资的不在本次清退范围之内。
由于公安机关查处及时,此案追缴集资款数额很大,而且仍在加大追缴力度。根据已追缴集资款的数额,新源案件是
沈阳市近几年来非法集资返款率最高的一起。
记者:如果新源案件不能全部返款,损失部分由谁负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
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行政及法律规定,集资者可以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偿
损失。通过诉讼程序仍然不能追回的损失,由集资者自行承担。
记者:有消息说,朱红霞把群众集资款搬到自己家藏起来,有没有这事?
答:有。在对新源公司董事长朱红霞住的家里依法进行搜查时,搜出大量现金。床底下有,纸箱里有,编织袋里有…
…到处塞满了每10万元一捆的百元大钞。当场就搜出现金2600多万元,以梁勇、朱红霞名义办理的存折11个,金额近
900万元,在她二姐朱红艳租住的房子里当场搜出900万元。只要她们落脚藏身的地方,都藏有大量的现金。经审讯,朱
红霞供认这些钱都是非法集资款。
记者高望
资金清退登记须知
记者在有关部门了解到,根据新源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应多数集资者的要求,目前开始对参与集资者进行资金清退
登记。
沈阳市新源案件清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集资者个人应在10月18日前到身份证签发地的区、县(市)清退领导小
组办公室,办理资金清退登记手续。参与集资者在登记时要持本人身份证原件、集资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集资款的收据原件
和复印件,向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明具体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集资金额、已返资金和未返资金的详细情况,并在登记表上签字
、捺印指纹,为核查、清退工作提供依据。盘锦等外省市的集资者和自养户,均到大东区新源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手
续。集资者逾期不来登记而造成的后果,由集资者本人负责。
现将各区、县(市)政府清退领导小组地址及联系电话公布如下:
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8号6门电话88130175
铁西区:区信访办电话25845800
和平区:区信访办电话22825721
沈河区:区城管局后二楼会议室电话24134920
皇姑区:天香宾馆518房间电话86402904
苏家屯区:区大格镇旧改办三楼电话89823630
于洪区:区信访办电话25302211
东陵区:区信访办电话24214723
新城子区:区政府大门口信访办东侧接待室电话89862211
新民市:市政府礼堂信访办接待室电话87502325、87852831
辽中县:辽中镇商业街32号(第四纺纱厂)电话87826190
康平县:县政府办公室电话87344140
法库县:县政府信访办电话8712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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