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当事人逃单
去年7月25日,52岁的杨某和成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某签约实行“风险代理”:如果律师帮杨打赢借款官司,杨就支付10000 元律师费;如果官司没打赢,律师分文不收。此官司一审时败诉,后经律师努力,在二审中为杨打赢了官司。孰料,杨拿到被告方给的钱后竟“隐身”不见——电话停机,原住址不见人,户口也迁了。余律师艰难追踪半年,终于“揪 ”出“隐身”的杨女士,并将其推上法庭,要求其无条件地支付10000 元律师费。
反诉:律师敲诈我
今年9月3日,余律师状告杨某一案在武侯法院开庭审理。杨反诉称,余律师帮她打官司时,并没有亲自出庭,而是让不熟悉案情的另一律师出庭。同时,余没有调取股权证的资料等,故意让她的借款官司一审败诉,然后利用她求胜心切的心理,以“打点法官”为由敲诈她10000 元。后来,因为自己没有戴眼镜,签合同时不知道律师把10000 元“打点费”写成律师费。杨某要求法院宣告她和余律师的签约无效。判决:万元律师费合法法院审理认为,余律师虽然没有亲
自出庭,但指派了其他律师出庭,这符合合同约定,且当时杨也无异议,故在指派律师问题上,余律师没有责任。同时,杨的借款官司,律师完成了举证义务,无需调取股权证的资料等,杨的借款官司一审败诉责任不在于律师举证不力。
法院审理称,余律师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自身没有过错,其按照约定收取10000 元律师费是应当的。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约时,应认真审视合同内容,若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余律师和杨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形式和金额收费,符合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法有效。法院因此在昨日作出判决,杨应当按照合同支付10000 元律师费。杨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司法厅:支持风险代理省司法厅针对此案特意发函,称目前
全国律师业务收费主要依据《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即依据市场规律和自愿原则,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以合同的形式协商收费。对于余律师和杨采用“风险代理”协商收费形式,省司法厅持肯定态度,予以支持。(记者 王云龙 实习生 牟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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