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停车场内损失车辆,车场是否负责任?这一争论已久的话题终于有了结论。市政府昨日通过的《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停车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介绍,关于停车场是否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问题,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判案也感棘手。停车场经营者担心,每小时停车费只收几元钱,如车 辆丢失或损坏,将承担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赔偿,不符合价值规律,因此,停车场不应承担保管义务。如要承担保管义务,只有提高收费标准,多雇人手看管车辆。而停车者和专家们认为,停车场向停车者提供的是停车服务,必然应承担保管义务,我国一些省市已作了相关规定。
在昨天的常务会上,经过激烈的讨论,“停车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得到共识。
值得一提的是,对群众日益反映强烈的降低停车收费,修订草案也有回应:即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窗口地区和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建筑物和住宅区露天或地下配套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据悉,收费标准目前正在制订中。
(记者 胡东强 实习生 刘国安)
每月5元享用15M收费邮箱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