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开始施行。云南省内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其造价及其管理活动将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与监督。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 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根据该条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建设工程合同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若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登记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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