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10月17日电(记者王阿敏李丽静)今天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郑百文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一案。法庭将择日宣判。
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法人代表李福乾、公司总经理兼家电分公司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任都群福到庭接受审理。郑
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到庭支持公诉,并当庭出示了6 组证据,证明三被告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1997年底,郑百文公司在实际经营亏损的情况下,采取虚提返利、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
,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8658万多元,并在郑百文公司1997年上市公司年报中向社会公众披露赢利8563万
多元,从而使郑百文公司在1998年7月顺利实现了配股方案,并筹集配股资金15533万多元。因上述作假手段以及公
司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郑百文公司1998年出现巨额亏损,使股东权益包括配股资金当年即损失98.79%。
李福乾当时身为郑百文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在听取总经理卢一德、财务处主任都群福汇报公司1997年度经营
亏损,并看到1997年底第一次汇总的财务报表也显示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召集会议,指示财务部门和家电分公司完成郑百
文公司年初下达的“双八”目标,即销售额达到80亿元、赢利达到8000万元。被告人都群福作为财务主管人员,指示总
公司财务人员将各分公司所报当年的财务报表全部退回作二次处理,并明确提出要求不准显示亏损。二次报表出来后显示完成
利润目标。为顺利通过审计,总经理卢一德又亲赴四川绵阳市与长虹集团签订两份返利协议,一份是当年实际返利金额协议,
一份是补充返利协议,在审计时造成虚提返利1897万余元。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郑百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并造
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李福乾、卢一德、都群福系郑百文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于2002年7月23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在今天上午长达2个多小时的公开审理中,三被告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表示没有异议。据调查,被告人李福乾今年64
岁,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于2002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同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逮捕,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卢一德今年47岁,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于2001
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郑州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都群福今
年58岁,因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2001年1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被郑州市公安局逮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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