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10月18日电(刘涛唐江澎) “梅花K”假药案受害人首席援助律师杨杰华日前向记者传来了一篇文章
,首次向社会披露了援助律师们近一年来的生存状态。这些令人敬佩的,无偿向受害人提供帮助的律师们,在过去的一年内体
验着怎样的一种喜、怒、哀、乐?从下面的这篇文章也许能够了解一二!
法律援助的前因后果
2002年10月10日下午,震惊全国、轰动一时的假药“梅花K”黄柏胶囊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在湖南省株洲
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做出了一审判决。此时,离去年我们法律援助律师团代理当时的53名原告,向湖南省株洲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2001年10月19日差不多刚好一年时间。
一审判决后,新华社湖南分社的记者邀我写点东西,说有许多人希望了解我们这些援助律师办案的全过程,我本想推
辞,但在夜深人静时,仔细想想过去一年的艰难经历,我们最后决定,还是写点东西,而且还要真实地写出来,让是非留给众
人评说。这并不仅仅是为了我自己,而是为了那些关心、支持、爱护我们的代表正义的人们,为了我们律师事务所里的那些废
寝忘食、加班加点、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做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的同事和朋友们!
正如同湖南卫视《晚间新闻》的著名节目主持人李锐,在节目中所说的“大官司来了,大家都在抢”。“梅花K”假
药案发后,确实不少同行都以各种方式与受害人联系,希望能代理这个案子。受害人也推选了几位代表,去与株洲市的法律服
务机构联系。这几位代表找了市里几家知名度较高的律师事务所商谈,最后才到了我所在的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
当时代表们提的问题主要围绕着律师代理收费问题和索赔金额等。在“梅华K”假药案发后,我便一直密切关注事态
的发展,他们来之前,已有法律界的朋友向受害人推选的代表推荐了我,其中一位姓余的代表也与我电话联系过。我当时考虑
,这个案子要么不接,要接就要尽可能全部接下来,把几十个受害人聚拢在一起,一则会使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注意
力不会分散;二则相对于分散代理,整体代理的律师工作量也会大大减少;三则有利于受理案件的法院统一裁判的尺度,减少
处理案件的诉讼成本。但是,要想把这五、六十个受害人的民事索赔案件统一接下来,除了律师的业务水平、工作质量外,律
师收取的代理费用多与少也是受害人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坦率地说,如果按照司法部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制订的《律师法律援助管理办法》的规定,这些受害人绝大多数不符合
法律援助的条件,但是,动态地看问题的话,这些受害人大部分是工薪阶层、打工一族,家中的积蓄并不多,“梅花K”中毒
后,几经折腾,家中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如果不向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的话,他们就会因交不起律师代理费用而得不到
必需的法律帮助。
同时,向这几十名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助,就当是我们的一次学雷锋行动,这对于树立律师、律师事务所
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有帮助;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与律师事务所的另外几位合作人律师商量能否向这些受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
务?
考虑到律师代理的工作量很大,能否组织一个律师团来承办这些民事索赔案件?当时便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同意,其中
一位合作人律师提出,这么多案件、这么大的工作量,不收律师代理费是可以的,但是必要的调查取证的费用,复印、打字等
办公费用还是要适当的收一点,否则律师事务所经济上难以承受。这个意见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所以,我代表律师事务所答复代表们说;我们免收全部律师代理费,只预收每人100元的调查取证、办公、交通费
用,案件结案后,再与大家结算,多退少不补。代表们当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几天后,这几位代表与株洲市某法律援助机构
联系后,见该机构提出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收取办公、差旅等费用,而且还要按胜诉金额的5%收取律师风险办案代理费,
见他们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办公费的收费比我们还高,加之我们坦诚、务实的态度给代表们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便与我们于2001
年9月20日签订了律师法律援助代理合同,办理了相应的授权委托手续
后来有一些同行对我们有看法,说我们这样做是沽名钓誉、哗众取宠,我听了不以为然,我们认为:如果认真、踏实
、全心全意地去做这件事,而不是光说不干或不好好干,确确实实给了许多无助的人们以法律帮助,把免收律师代理费的案件
视同收费的案件一样认真、尽职地办理,这样有利于国家、集体、个人的“沽名钓誉、哗众取宠”并没有什么不好。
我们的喜怒哀乐
最喜悦的事:“梅花K”民事赔偿案于今年4月2日第一次开庭后,为查清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半宙
制药集团公司)与第三制药厂之间的关系,我自己垫资与助手甘亮平一道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药监局,钦州市和灵山
县的工商局,当我们在档案中搜集了大量的能够充分证明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系广西半宙制药集团公司变更而来,以及
证明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制药厂之间密切关系的证据材料,想到广大受害人的索赔能够落在实处,这时是我最喜
悦的时候。
最愤怒的事:在与几名被告人接触的过程中,对于他们那种竭力推卸责任,对受害人漠不关心的态度;个别审判人员
对受害人的合理要求所持蛮横、冷漠、生硬、不讲理的态度,一度使我义愤填膺、怒火中烧。
最悲哀的事:在一审判决宣判后,看到大家辛辛苦苦地奋斗了一年,58名原告中大部分人对一审判决结果虽不满意
,但又认为上诉也没有用,没有信心和精力再去上诉了,我们确实感到十分悲哀。
最快乐的事:当我们律师团的工作遇到阻碍时,株洲市委王汀明书记,株洲市人民政府、廖铁生副市长对我们的工作
给予了肯定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无私的、道义上的支持,这些都给予我们精神上无比的安慰
。
最担心的事:一审判决对于株洲市本地的五名被告要么不承担责任,要么判决承担在广西两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
况下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这就导致受害人要承担异地执行钱款不到位的风险。广西毕竟是湖南以外的一个自治区,赔款最终
能不能到位是我们现在最担心的事。
令人遗憾的一审判决结果
总的来说,一审判决确确实实倾注了一审法院合议庭各位承办法官大量的心血。你只要看一看共58份,每份达21
页的判决书都是由法官、书记官分别制做出来的,就知道我说的不是假话。
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在制定之中,尚未公布和实施,不得不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确定赔偿金
额,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制订的一个过时的行政法规,依该《办法》计算赔偿金额,不可避免地
导致依法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
另外,由于当地法医的技术装备及技术水平的有限,所做出的《法医学鉴定书》未能真正反映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程
度,在认定治疗时限、陪护及营养费用等项目时不够全面、科学、客观,导致受案法院在计算受害人的误工费、陪护费、营养
费时受到约束。
同时,也不得不指出,一审判决中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按1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来认定,以及案件
受理费的承担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而且,一审判决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株洲广播电视总台和张振录不承担责任也是我们没有
想到和十分不服的。好在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体谅到受害人假药中毒后的经济状况,已同意免收原告依一审判决要求承担的
案件受理费,这又多少给了我们一丝宽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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