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18日电(记者张奇志郑黎)“我是‘协议村官’。”新当选为浙江省瑞安市红光村村委会主任的
王献桃指着办公桌上的一份协议书对新华社记者说。
通过竞选成功的王献桃与全村村民“达成协议”,如果他在与村子利益、农民收入等11个方面违规决策、管理,造
成村集体经济损失,他将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在瑞安市226个村,有上千名象王这样的“协议村官”,受到今年开始推行的“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的制
约。而在中国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类似这样的监督制度,已不是新鲜事。
广东珠江三角洲许多农村在村委会下,成立了专门督导贯彻有关制度的分委员会,比如企业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
员会和民政社会事务委员会。这些分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四名村民代表组成。
浙江省象山县近年来开始探索权力分治的途径,即把决策权、操作权和监督权分开。主要村干部只主持村民大会,决
定重大事项,具体工作交由分管的专职委员操作实施,并向村民大会报告,接受其监督。
中共象山县委书记肖培生说,全县每个村都成立了“财务监督小组”,定期对村财务原始帐目进行审核检查,并作公
开。
中国从1988年开始试行由选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办法,逐渐取消上级委派,以使农民的意愿得到最真实
的反映。这被认为是中国基层民主的一大进步。然而,近年来也出现一些问题。
浙江省民政厅助理巡视员何志权认为,在村级建立民主监督制度,将起到从源头上规范村委会选举,制止动机不良的
村民争当村干部的腐败行为。
据介绍,这些制度,有的是农民自发提出的,有的是村民们在政府和党组织的帮助下建立的。
据民政部统计,中国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绝大多数村庄制定了实施民
主管理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90%以上的村推行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务公开制度。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咨询策划中心高级研究员李凡说,中国在基层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了各种各样史无前例的
制度。这些制度在最基层的农村首先出现了,而且正在全国26个城市的社区中开始试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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