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法院判决承诺方30天内履行赠与义务
北京今天消息据《检察日报》报道:曾口头承诺要为“朝霞工程”捐款60万元的长城裕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
称“裕龙公司”)在赠与仪式举行两年后仍未兑现赠与。昨天,北京市崇文区法院一审判决裕龙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履行
向“朝霞工程”捐款60万元的赠与义务。据悉,这是该市首例公益事业不兑现赠与纠纷案。
法庭上,裕龙公司列举了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三点理由:首先,裕龙公司称他们之所以同意捐款,前提条件是原告中
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曾口头答应为其开发提供便利,然而基金会并未履行义务,所以裕龙公司也可以不履行
义务;其次,双方始终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所以口头承诺捐款一事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依照合同法规定,只有救灾
、扶贫等性质的赠与才不可以撤销,裕龙公司认为“朝霞工程”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故可以撤销。
庭审中,双方均有证人出庭作证,然而裕龙公司始终没能出具有力证据证明其曾与基金会约定义务,证言虽然提到要
求基金会为小区规划建设提供方便,但是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义务,而且裕龙公司明确表示小区尚未建成。法庭认为,即使有约
定义务也要在小区建成后才能履行,因此,法庭认为这不能成为其不履行赠与义务的理由。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
可以是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口头协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朝霞工程”属于社会公益、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这类赠与均不能撤销。(谢文英)
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
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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