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朋友工商登记成公司“股东”,法院不支持事主
本报讯不要小看一张身份证,胡乱借人可能要惹债上身。广州市民黎某9年前借出身份证,居然莫名其妙成为股东现
要还债。广州市中院近日还驳回了他的诉请,认为朋友借用其身份证去工商登记不构成对他姓名权的侵犯。
黎某和陈某是老友。九年前,黎把身份证借给陈使用,当时没有明确说明用途,陈把该身份证交给海珠区某民政公司
,委托其办理了雅家具厂的工商登记,将黎登记成家具厂的出资人,另外两个出资人为陈某和谭某。1994年,谭某将占
有的股份转让给陈某,并退出企业的经营管理。
家具厂与天河东圃镇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天河区法院于2000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
追加黎某为该案被执行人。自称完全不知情的黎某打起了侵权官司,他认为自己对家具厂从未实际投资,也未参与任何经营管
理,未在家具厂获得过任何经济利益,并非家具厂的股东。家具厂、陈某等明知他不是股东,故意利用他的身份证进行验资和
工商登记,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侵害他的姓名权。他要求家具厂和陈某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出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本已违法,出借时无讲明用途,应视为他同意陈某使用他的姓名
。另外,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已经确定了黎某在家具厂中的地位,故驳回了他的诉求。虽然二审审理期间,黎某改称当时出借身
份证给陈某只是供其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二审维持了原判。
(林洁粟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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