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日电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军品出口的统一管理,完善军品出口管理制度,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日前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的这份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作出了十八处
修改,其中包括: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 门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军品出口工作,
对全国的军品出口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修改为:“军品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家军
品出口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军品出口项目,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六条修改为:“重大的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经国家军品出口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军品出口主管
部门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军品贸易公司的请求,可以对妨碍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
条,修改为:“国家军品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触犯刑律的,依
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据此间媒体报道,本决定自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
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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