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据新华社郑州8月15日电如今到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
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此间法学界人士认为,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推进
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前不久,
中原区法院法官在审理被告人和振兴盗窃一案时发现,此案与本法院列为“先例判决”的案例——庄彦博盗窃案中被告人采取
的犯罪手段、盗窃金额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雷同,遂 比照先例定罪量刑,判决和振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仅在刑事审判
方面,在民事、行政审判方面,中原区法院也通过比照先例判决,对一些模糊不清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
和判决。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
约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在前期先
例判决的制作方面,中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判例的形式和内容等进行了严格的
审核,确认后严格规范先例判决文书,定期汇编成册,予以公布。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是中原区法院基于目前审判工作需要
和法官素质现状提出的。由于我国成文法律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给法官相对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审判工作的不规范和法官整体
素质的参差不齐,致使同一类型、案情相似的案件,由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审理,也可能出现相去甚远的裁判结果;与此同时
,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法院反复被提交到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中原
区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实行“先例判决”能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对某个概念的认识,并通过一系列的案例
,使其他法官从案例中更好地理解法律术语,更好地选择适用法律,从而达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统一,最终实现同类
案件裁判结果的基本一致,并由此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程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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