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看了〈时空连线〉播出的有关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内容的节目,作为热心观众,觉得有必要向有关部门建议。
我曾是一个贫困大学生,是靠国家助学金度过四年大学生活的,对贫困大学生有一种天然的同情甚至怜悯,看过你们的节目,对人民银行及有关学校接受专访的几位先生、女士的官僚作风难以接受。什么"银校合作",什么DOUBLE_QUOTATION四规定、三审查",什么"贷款风险",统统是官僚官商的杞人忧天和自作自受。
应该知道,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贷方主体是学生不是家长,那么银行为什么偏要去"银校合作",而不同贷款方合作呢?可能银行想籍此减少贷款风险,但银行(甚至校方)可曾知道,现在的学校对学生,尤其是毕业后的学生(学生还贷一般都在毕业参加工作后三五年)有多大控制力呢?至于节目中校方所称的对学生进行"信用教育""必要审查"云云,应该是无力或无效的。尤其是对新生,学校有多大的能力去"必要的审查"呢?对毕业后的学生,恐怕任何学校也无法再进行"信用教育"吧?由于合作选择有误,银行方面的"四规定三审查"也就形同虚设,也必然造成三分之二的大学生无法贷到款。有鉴于此,我向你们呼吁,并请求与关部门把贫困大学生助学贷款的发贷方确定在学生家庭所在地银行,贷款方确定为学生家长(监护人)。具体做法是:需要贷款的贫困大学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到当地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由学生家长和学生共同签字同银行签合同;银行经过审查后,将同意的贷款分期存卡,学生持卡到学校所在地银行支取。这样做的好处是:1.当地银行对申请贷款学生及其家庭的审查直接、方便、快捷、准确。2.家庭相对稳定,家长对学生的掌控能力也大大超过校方,银行不担心毕业后的学生逃贷,并且助学贷款是分期进行,款额不大(大学四年一般不会超过二万元)银行的风险相对较小。3.可避免个别不太贫困的大学生背着家庭在学校贷款大手大脚花钱。毕业后也无力还贷的不良现象。(贷款背着家庭消费,背着学校同学。这样的大学生不是没有)
据了解,我国西部地区,特别是农村,一方面是贫困大学生相对较多的地方,另一方面又是银行"存大于贷"的地方,贫困大学生家庭需要贷款,当地银行也急于开辟新的可靠放贷项目,把助学贷款权下放到学生家庭所在地的银行,把贷款方确定为学生家长,这是一种明明白白的"双赢",有关部门何乐而不为呢?
最后,我再次呼吁,贫困大学生贷款以解燃眉之急,有关部门政策规定要合实际!谢谢!
四川省射洪县宣传部
杨文举2002.9.13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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