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讯 国企改革后员工如何获得经济补偿?伤残人员怎么安置?记者昨天从长沙市有关部门获悉,该市劳动、财政、国土等部门联合发文,对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怎样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等热点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分为两种:一、是1984年前招收的员工,按原来规定执行,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用人单 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二、用实物资产补偿,补偿标准为前10年每满一年1.5个月/人,从第11年开始每满1年2个月/人,最高不超过36个月。月工资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2000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此外,1995年元月1日以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按1984年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对待,1995年以前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从实行之日起执行。原征地拆迁安置到企业的员工,企业工龄与进入企业前按有关规定计算的工龄合并计算,按老政策享受补偿金。原安置费不退还给员工但当按政策规定标准计算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低于原安置费时,可补足到原安置费数额。(作者:何谷 李柯夫)(编辑: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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