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各地推行的政府采购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有的地方把政府采购“简化”为定点采购,变为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缺乏监管、过多过滥的定点采购,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有违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这种做法应当纠正。
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制度,因为集节约财力、抑制腐败、宏观调控等 多种作用于一身,近年来已在许多地方普遍实行。它改以往的分散采购为集中统一性采购,旨在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以保证和提高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在即将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中,列举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几种政府采购方式,并提出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并未提及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推行初期,定点采购作为一种试验和过渡的手段,未尝不可。但是,在一些地方,定点采购却成了政府采购的主要手段。一种保障“阳光采购”的制度,因此走形变味,滋生出一些见不得“阳光”的问题。
持续时间长、需求规模大的政府采购,对某一特定供货商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这一供货商一种市场特权,由此也就形成了某种与公平竞争相左的市场垄断。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活动之害是不言自明的。在这种“定点”之下,往往诱使供货商为了取得这种“特权”而采取不正当手段,“采购腐败”由此而生;而缺乏良好监督的“定点”,又使获得“定点”的供货商为追逐高利而降低服务的效率和供货的品质,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定点采购中暴露出的价格高、网点少、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正是这一采购方式固有弊端的必然表现。在当前各地致力于破除垄断、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致力于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的大背景下,“定点采购”中的不谐和之音,是应当剔除掉了。
政府采购这一改革中产生的好制度,应当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中,还是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对个别确需定点采购的商品,也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以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和廉洁高效。 新华社记者 赵鹏 赵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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