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通过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建设单位等各负其责本报讯(记者张英姿通讯员陈伟秋)昨天,在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原则通过。该规定对广州市区内所有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予以明确:今后,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将由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建设单位等各负其责并互相监督,同时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协助消防部门加以落实,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业主物管各负其责规定指出,建设单位、业主会依法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应当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在移交建筑物的同时,向业主会、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有关该建筑物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业主应当对自己专有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对共有部门负责,未移交物业的,由建设单位对共有部分负责,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负完全消防安全责任,专有部分已转让或出租的,其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对自己专有或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筑物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与业主会或建设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者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由建设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也应与业主会或各业主签订责任书。业主将其专有部分以租赁、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交付他人使用的,应当与非业主使用人签订责任书,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未明确的,由非业主使用人负责。消防维修业主不得擅自拒绝按照规定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出于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设备等公共消防安全目的,需要进入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其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施的安装部位和擅自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共有部分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对于违法该规定造成火警,给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制止仍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及对他人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阻碍恢复工作的,可报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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